吉林省出台稳定扩大汽车消费具体举措

2020年07月18日08:10  来源:吉林日报
 
原标题:我省出台稳定扩大汽车消费具体举措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17日上午,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就新出台的《吉林省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具体举措》进行详细解读。

  汽车行业是吉林省第一大支柱产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非常关键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此次出台的《具体举措》主要从延长国六排放标准切换时间、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老旧货车、畅通二手车交易、加大信贷支持等方面促进汽车消费,共有五项具体举措。

  落实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将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延长至2021年1月1日。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省内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我省已经下发了《吉林省2019—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在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

  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制定《老旧货车和燃气车淘汰实施方案》,开展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督促省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做好老旧车辆拆解工作。开展国三以下柴油货车禁限行,加大对驾驶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处罚力度。

  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加快推进二手车服务网点设置。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和国家相关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和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或检验有效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积极争取二手车出口试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用好汽车消费金融。通过适当降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提供多种还款方式等手段,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记者刘姗姗)

(责编:王海跃、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