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聊聊疫情防控中的那些事儿

2020年03月19日08:47  来源:人民网-吉林频道
 

3月16日下午2点,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上海市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被告人李某为防止传染家人,隐瞒武汉旅行史,自己居住在某酒店,其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造成55名医护人员和就诊患者被隔离。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针对此案,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法官为大家细细解读。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也就是说,每位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报告,必要时积极配合隔离治疗。

——法官提示:

受国外疫情影响,延边州境外返回人员较多。自3月3日起,延边州对从境内外所有重点疫区来延返延人员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措施。

“青山一道同云雨,明月何曾是两乡”。当您回到祖国的怀抱时,我们真诚地欢迎您回家!但同时也请您一定要珍爱生命,如实报告您回国前的疫情风险区域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疫情筛查工作,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切忌怀着侥幸心理,逃避防控,不仅要承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可能还将面临牢狱之灾。(记者粘青)(来源:彩练新闻)

(责编:关思聪、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