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这样做 必然会触犯法律

2020年02月08日08:32  来源:吉林日报
 
原标题:疫情期间这样做 必然会触犯法律

  当前,疫情防控阻击战进入关键时期。伴随着战“疫”打响,谣言四起、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行为多发。这些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如果违法又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吴晓霏律师,请他就普通公民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可能涉及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疫情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吴晓霏说:“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公民不配合排查检测,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他进一步解释说,如果是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那么就要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因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将会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吴晓霏说:“随着疫情的发展,个别行为人开始打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医用卫生材料牟利的主意。还有个别行为人明知道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医用卫生材料仍然销售。这样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特征,将会被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期间,除了违法生产、销售医用、生活物资的行为可能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医用卫生材料罪,还包括公民有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如果在疫情期间这样做,则将可能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吴晓霏说。

  “而如果是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则应该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吴晓霏解释说。

  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工具传播谣言的行为也经常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吴晓霏说:“我们除了要做到仔细辨别信息来源,不信谣、不传谣之外,还要知道,如果有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会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吴晓霏最后说,在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少出门、不聚会,发现疫情及时配合治疗,一定能夺取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最终胜利。

(责编:李洋、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