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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陪你看”、小說“為你讀”等高互動性視頻娛樂近來爆火,法官提醒——

任性網絡直播  當心被訴侵權(法治聚焦)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5年05月08日08:4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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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視劇、體育賽事“陪你看”,小說“為你讀”,做菜、做手工“教你做”……當下,網絡直播作為一種高互動性視頻娛樂方式,受到很多用戶的喜愛。然而值得警惕的是,這些網絡直播應用場景可能構成新型侵權。

  近年來,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的涉網絡直播著作權案件包括娛樂直播、電商直播、直播讀書、直播授課等場景,不同場景中的侵權模式也不盡相同。

  直播平台以“陪你看”方式提供影視作品直播、回放服務或構成侵權

  某網絡公司享有某網絡熱門電視劇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然而,該網絡公司發現,某科技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設置了“陪你看”專區,為主播提供影視作品,由主播陪同網絡用戶一起觀看涉案電視劇,並提供回放服務。

  “該涉案作品具有極高市場價值,為取得合法授權,公司支出高昂版權費用並付出高昂宣推費用。”該網絡公司認為,某科技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並造成巨大損失,便訴至法院要求該科技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只是提供中立的技術服務,並未直接提供涉案作品,也未對涉案作品進行人工審核、編輯、推薦或修改等改變行為。”某科技公司則辯解稱,其提供網絡直播平台服務,已盡到合理審查和管理義務,未實施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是技術中立還是侵權?法院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設置“陪你看”專區,並承諾向主播提供相應的影視資源,其目的是通過上述經營行為提升用戶黏性,並最終獲得經營利益。該經營行為與其主張的僅提供網絡直播平台服務並不等同,且對主播侵權風險早已有認知。

  法院認定,某科技公司將“陪你看”專區作為一種網站經營模式,允許用戶保存直播回放視頻等,且已注意到該種經營模式下產生的版權侵權風險,理應承擔與該種經營模式所獲收益相匹配的義務及責任,因此該科技公司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判令賠償某網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萬元。

  “在直播平台不斷創新服務模式、提升用戶體驗的背景下,本案進一步明確了不得以創新為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以服務為名牟取不當利益的司法態度。”北京互聯網法院朱閣介紹。

  “陪你看”的直播方式,主播如果實時直播電視機或網絡上的電視劇構成侵權嗎?“主播在直播時陪同網絡用戶觀看影視作品的行為,如果未經過授權,會構成廣播權侵權。”朱閣提醒,主播應當強化法律意識,堅守“先授權后使用”原則,加強自我規范。

  主播未經授權擅自“直播講書”構成侵權,平台及時進行有效管理依法不承擔責任

  當前,一些主播為了增加直播間熱度,在未獲文字作品作者授權的情況下,以“直播講書”的方式吸引用戶,以此進行流量變現。

  張某訴某直播平台、主播劉某案就是這樣的情況。張某是某小說的著作權人,劉某是某直播平台的主播。在未經授權情況下,劉某在某直播間播講某小說,並在直播回放中供不特定的網友在選定的時間內播放直播內容。

  “劉某未經授權擅自播講小說,直播平台通過主播講播內容獲利,構成共同侵權。”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直播平台及劉某賠禮道歉,並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法院審理認為,被控侵權行為為公眾可以通過直播平台同步觀看劉某直播的節目,構成對文字作品著作權人廣播權的侵害。關於劉某提供直播回放的行為,符合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特征,侵害了張某關於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劉某賠償張某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兩萬余元。

  直播平台該承擔連帶責任嗎?“根據其提交的后台記錄顯示刪除時間、直播平台答復郵件顯示的發送時間,直播平台已在合理時間對於涉案視頻進行了刪除的處理,已經盡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理注意義務。”承辦法官張連勇介紹,因此,對於張某主張的要求直播平台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直播講書、有聲書等新興業態發展不能逾越紅線。”朱閣說,網絡直播平台基於與網絡主播的關系、對直播內容的控制和參與程度等,依法承擔直接侵權或幫助侵權責任,或者依法不承擔責任,對侵權賬號進行及時有效管理是網絡直播平台應當採取的必要措施。

  直播帶貨時使用他人錄音制品作為背景音樂,應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

  甲集體管理協會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授權后,依法有權就涉案錄音制品獲取報酬並就侵權行為進行維權。乙公司為某知名電商直播賬號的運營主體,其在直播賣貨時將涉案歌曲作為背景音樂播放,但並未向甲集體管理協會支付使用費用。甲集體管理協會主張乙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將錄音制品用於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

  “數字經濟時代,網絡直播是前述條款規范的重要行為類型。”承辦法官熊志鋼說,本案中,乙公司作為某知名電商直播賬號的運營主體,在直播時使用涉案歌曲作為背景音樂,未向原告支付報酬,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乙公司賠償甲集體管理協會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00余元。

  “涉網絡直播著作權案件所涉作品涵蓋音樂作品、視聽作品、文字作品等常見類型。其中,音樂作品被侵權的案件佔比較高,直播間演唱他人歌曲、播放他人歌曲作為背景音樂仍是主要的侵權方式。”北京互聯網法院院長姜穎說,這反映出直播行業運行對音樂作品的依賴程度較高,但尚未形成成熟的音樂作品直播授權模式。

  北京互聯網法院提醒,平台和主播要牢固樹立“先授權后使用”意識,在使用他人音樂、影視片段或文案時,積極尋求授權並支付授權費用﹔發生侵權糾紛時要及時採取措施化解,並積極調整避免二次侵權的發生。

  《 人民日報 》( 2025年05月08日 12 版)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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