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文物保護法有哪些看點
加大文物保護 推進合理利用 強化法律責任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我因工作關系有幸參與了文物保護法修訂工作。在此過程中,深刻感悟文物立法工作守正創新、科學嚴謹,多方協作、萬難可破。
本次法律修改,是繼2002年文物保護法修訂以來的第二次修訂,雖未改變篇章結構,但作出重要修改、確立重大制度、完善保護措施、規范有關內容,對於加大文物保護、推進合理利用、強化法律責任、深化依法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總則”包括十個方面的修改
“總則”作為法律的統領性部分,進一步補充完善了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國家主張和基礎性內容。主要包括了十個方面的修改:一是將“貫徹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作為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的工作要求。
二是強調“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把文物保護放在第一位,嚴格落實文物保護與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建設性破壞和過度商業化。”
三是明確提出要求,“對與中國共產黨各個歷史時期重大事件、重要會議、重要人物和偉大建黨精神等有關的文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保護。”
四是加強文物資源調查、動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全面掌握文物資源及保護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加強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動態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是關注文物價值研究,強調發揮重要作用,“國家支持和規范文物價值挖掘闡釋,促進中華文明起源與發展研究,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升中華文化影響力。”
六是加強文物保護宣傳教育和創新傳播,要求開展輿論監督,“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管所、考古遺址公園等有關單位應當結合參觀游覽內容有針對性地開展文物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文物保護知識的宣傳報道,並依法對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文物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七是突出文物保護科技與人才雙輪驅動,要求推廣先進適用的文物保護技術,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加大考古、修繕、修復等文物保護專業人才培養力度,健全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加強文物保護信息化建設,鼓勵開展文物保護數字化工作,推進文物資源數字化採集和展示利用。
八是鼓勵開展文物利用,明確基本要求和原則,“國家鼓勵開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有效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
九是明確“國家健全社會參與機制,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入文化遺產保護。”
十是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國際交流合作,“國家支持開展考古、修繕、修復、展覽、科學研究、執法、司法等文物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
加強對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確立了清晰明確的法律制度和法定措施,全面加強對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現在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各個方面。
首先,進一步明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登記公布主體以及有關程序,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其次,進一步明晰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具體措施,即“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明確管理責任人。”
第三,加強保護,規劃先行,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制定有關規劃時將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措施納入其中,二是組織編制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劃。
第四,建設工程選址,要盡可能避讓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不僅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而且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均應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事先確定原址保護措施,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開工建設。無法實施原址保護,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需要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明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修繕的審批主體,“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明確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確保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六,加強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周邊歷史風貌的保護,“對危害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破壞不可移動文物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依法予以拆除、遷移。”加強文物周邊環境保護,擴大了原來法律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包括了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
第七,加強文物消防安全,盡可能消除佔不可移動文物總量約80%的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安全隱患,要求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加強用火、用電、用氣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文物特點,採取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災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確保文物安全。
加大對文物違法行為進行法律追究的罰款數額
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由原來的16條修改為18條,加大對文物違法行為進行法律追究的罰款數額,由原來最高50萬元增至500萬元,情節嚴重的最高可罰1000萬元,並且根據前面六章條款修改以及相關立法要求作出相應修訂。譬如,第八十三條第一款對應法律規定的文物保護要求,增補了需要責令改正或者進行處罰的兩類違法行為,包括未制定不可移動文物原址保護措施,或者不可移動文物原址保護措施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者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對應不可移動文物原址保護、先考古后建設等制度,縝密夯實有關法律責任,這將有效扭轉曾經時有發生的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為建設工程“遁形讓步”的被動局面,切實加強地下文物保護,確保文物安全。
有關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三條明確,改變國有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法律規定報告﹔轉讓、抵押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改變其用途,未依照法律規定備案﹔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人具備修繕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等行為,不只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還要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限制業務活動或者由原發証機關吊銷許可証書,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切實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違法成本,增強了法律威嚴。
(作者系中國文物學會副會長)
鏈 接
早在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2年文物保護法執法督查的基礎上,提出開展文物保護法修訂研究工作。2015年國家文物局研究提出初步修訂草案,此后經過長達數年的調查研究、深入研討,文物保護法修訂工作穩步開展。文物保護法修改草案經過多輪征求兩高、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相關社會組織、全國31個省份以及相關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多輪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意見,最終形成法律修訂草案報審稿。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將文物保護法修改列為“初次審議的法律案”,國務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明確,“圍繞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增強文化自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0日首次審議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第十次會議於2024年6月25日審議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次會議於11月8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將於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長達十余年的文物保護法修訂工作終於劃上圓滿句號,取得可喜成果。
延伸閱讀
為因應國際公約的履行和為開展我國海外流失文物的國際追索提供國內法依據,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增加了相關規定:國家加強文物追索返還領域的國際合作。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開展追索﹔對非法流入中國境內的外國文物,根據有關條約、協定、協議或者對等原則與相關國家開展返還合作。國家對於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權利,且該權利不受時效限制。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文化室原主任朱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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