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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06月17日08:48 | 來源: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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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吉林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33號

  《吉林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4年5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5月29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創造與運用

  第三章 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

  第四章 社會共治

  第五章 管理與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議事協調機制,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必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和營商環境評價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依法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版權部門依法承擔版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承擔植物新品種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金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文化和旅游、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的相關工作。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方參與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增強全社會保護和促進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鼓勵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產業園區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知識產權轉移轉化和運營模式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先行先試,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八條 加強與其他省份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領域的交流協作,推進專家智庫、數據信息、服務機構等資源共享,建立健全案件線索移送、協同調查取証、協助執行等工作機制。推動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交流合作,拓寬知識產權對外合作交流渠道,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國際化水平。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表彰獎勵制度,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創造與運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產學研用相結合的知識產權創新體系,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知識產權申請前對其技術價值、市場前景等進行評估,提升知識產權申請質量。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健全知識產權轉化工作機制,成立專業化的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轉移轉化合作,促進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深度融合,推動知識產權高效益運用。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等建立知識產權聯盟,開展知識產權研究、交流合作、聯合維權和協作運用。

  第十四條 鼓勵知識產權權利人將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技術標准,推進知識產權與技術標准有效融合。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專利開放許可信息發布機制,加強專利開放許可信息內容核查,拓展供需對接渠道,規范交易流程,促進專利開放許可高效、安全實施。

  第十六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專利成果,自授權公告之日起滿五年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的,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商標品牌建設,培育區域商標品牌,鼓勵和支持企業制定符合自身發展特點的商標品牌戰略。鼓勵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范,參與本省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市場影響力的商標品牌建設。鼓勵企業加強商標品牌海外布局,進行商標國際注冊,運用商標品牌參與國際競爭,提升商標品牌國際影響力。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作品創作和傳播,引導權利人依法進行版權登記,重點推進影視、文化創意、軟件等領域的版權交易與產業轉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建立地理標志培育機制,推動地理標志與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鄉村振興有機融合,提升地理標志品牌影響力和產品競爭力。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研發,並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推進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加強農業領域知識產權布局。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促進植物新品種的培育、使用與推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文學藝術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為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版權登記、地理標志申請等提供指導和咨詢服務,鼓勵和支持相關主體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實現傳承和創新發展。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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