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確定至少2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負責該房屋征收評估項目,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確定后無特殊原因不得更換。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並妥善保管。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街道(社區)工作人員見証,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分戶初評結果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予以修正。
公示期滿,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送交房屋征收部門,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征收評估報告應當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規定。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至少2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結果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復核或者鑒定工作。對經復核改變原評估結果或者經鑒定存在技術問題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評估行為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處理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在房屋征收評估中不按要求查勘現場、制作評估報告、現場答疑、復核評估的,應當督促其履行合同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三十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被征收人以下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應當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附屬設施價值以及附屬於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三十一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地段不具備房屋產權調換條件的,可以在其他地段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同時應當考慮地段差異,給予合理補償。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三條對符合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公有住宅房屋,應當先進行公有住房出售,再實施房屋征收。對暫不具備公有住房出售條件的,可以採取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由承租人繼續承租,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定期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補償標准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且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未能按照約定期限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當月起高於原標准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六條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不動產權証書記載或者經認定,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產經營的﹔
(四)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應當根據經營效益、納稅憑証、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也可以根據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或者根據建筑面積核定的標准給予補償,具體標准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被征收房屋已經登記的,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不動產權証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准,不動產權証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証據証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未經登記的,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認定、處理的結果進行評估。
第三十九條未經登記建筑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設成本結合新舊程度予以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四十條征收的住宅房屋實際用於經營的,按照住宅進行補償,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滅失,並因擬進行房屋征收等原因未能恢復重建的,應當結合不動產權証書載明的用途、面積等信息及相關影像資料給予補償。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非因被征收人過錯造成房屋滅失的,應當對房屋價值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房屋買賣協議、遺囑以及街道、社區、鄰裡等提供的材料作為開展征收補償工作的証據材料。
第四十三條房屋征收行政文書以及分戶評估報告送達時,被征收人拒絕接收的,可以邀請街道(社區)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憑証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証人簽名或者蓋章,或者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採用公告送達的,應當在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告,同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醒目位置予以張貼,並邀請街道(社區)等代表到場見証。
第四十四條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並在約定期限內主動搬遷的被征收人,應當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政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在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以及破壞、拆除房屋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屋征收項目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二)違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見、聽証、評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三)違反房屋征收法定補償范圍、內容、標准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相關事項手續的﹔
(五)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
(六)違法組織實施強制搬遷的﹔
(七)未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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