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吉林频道

法官说法 | 求职不顺编造谣言诽谤室友,一毕业生被行拘又判赔

2026年05月29日09:39 | 来源:人民网-吉林频道
订阅已订阅已收藏收藏小字号

案例:大学生离校后网络造谣学生案

张某与李某曾是大学同宿舍同学,在校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关系不和。毕业后,张某迟迟未找到理想工作,心生不满,没有反思自身,反而将求职不顺的怨气全部倾泻到李某身上。

为报复泄愤,张某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了李某“学术造假、窃取同学科研成果”“生活作风不端”等一系列虚假信息,先后在微信朋友圈、校友群、抖音等多个网络平台发布,并配以恶意文字引导网友指责、谩骂李某。不仅如此,张某还将这些编造的虚假信息直接转发给李某的入职单位和同事,意图彻底毁掉李某的名声。

这些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累计浏览量达8000余次,引发大量恶意评论。李某被同事议论、单位约谈,精神压力巨大,出现失眠、焦虑等症状,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李某多次要求张某删除虚假信息并公开道歉,均被拒绝,张某甚至继续发布相关言论。无奈之下,李某选择报警并向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张某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谣言论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造谣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依法判决:张某立即删除所有网络平台上的造谣信息;在其发布造谣信息的微信朋友圈、校友群、抖音账号及李某入职单位内部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法官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张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信息在多平台发布,并主动向李某单位扩散,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一般矛盾纠纷范畴,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严重侵害。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不实信息、引导他人对特定对象进行网络暴力,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人格权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担责方式应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在其所有造谣发布渠道上公开道歉,而非私下致歉。此外,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也可计入赔偿范围。

此案的代价远不止行政拘留和民事赔偿。因该违法行为,张某留下了违法记录,其入职政审受到影响,原本已达成意向的工作机会被取消。网络空间容不下泄愤的谣言,法律不会为任何人的任性买单。

(责编:邱茜、谢龙)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阅读
净月,办好“家门口”的好学校|东师附小净月实验学校:在这所“儿童友好”校园,童年被温柔以待
   教育兴则城市兴,教育强则百姓安。 净月钟灵毓秀,文脉绵延。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长春净月高新区深耕育人沃土,优化资源布局,打造特色品牌,从均衡布局到特色发展,从校园提质到内涵跃升,一所所“家门口”的好学校拔节生长,一个个教育惠民工程落地见效,让优质教育资源触手可及,让万千家庭满怀期盼、更添安心,让教育成为民生幸福底色。 即日起,推出《净月,办好“家门口”的好学校》专栏。聚焦净月教育创新实践、特色亮点与丰硕成果,记录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坚实足迹。…
【春游记】吉林长春:油菜花海扮靓城市风光
  人民网长春5月29日电 近日,长春市长春公园的油菜花进入盛花期,金黄色的油菜花摇曳生姿,涌起层层金色波浪,阳光下每一朵都闪耀光芒,诉说着夏日的美好。 人民网记者 李洋摄影报道。…
透过直播镜头,看“吉林大米”全产业链发展
  人民网长春5月28日电 (记者王海跃)“我们农场的30万亩土地,位于镇赉县——白鹤之乡,地处北纬45度世界黄金水稻带,被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绕。这里开发时间短,没有工业污染,土壤为优质黑土和草甸土,有机质含量高。…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