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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也会败诉?

2026年03月12日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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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仅依据银行转账记录向被告张某主张归还借款,因无法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多年同事,双方存在长期经济往来。李某先后多次向张某银行账户转账,后李某主张上述转账为借款,遂持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庭审中,张某辩称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款、补贴及其他经济往来,并非个人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被告所提供证据足以动摇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原告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而原告既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未提供其多年来向被告催要案涉款项的相关证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仅以转账凭证起诉,初步完成款项交付的举证后,若被告对款项性质提出合理抗辩,举证责任便转移至原告,原告必须继续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存在。

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流转,不能直接等同于借贷关系,款项可能是赠与、还款、业务款、委托款等多种性质。在此提醒公众,民间借贷务必签订书面借款凭证,转账时备注“借款”字样,留存好沟通、催款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

(责编:关思聪、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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