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吉林频道

悔悟之路:“帮忙取现”被判刑

2025年06月24日10:52 |
小字号

明知是“黑钱”仍提供银行卡帮忙取现,这种行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刘某因协助转移诈骗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回顾:贪图小利,沦为犯罪帮凶

2024年8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转入自己银行卡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按照指令将卡内资金取现后交给对方。经查,其中一笔8万元系电信诈骗受害人杨某的被骗资金。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5年4月10日,刘某主动上缴10000元退赔款。

法院判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明知系违法所得仍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1. 从犯地位: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 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

3. 退赔谅解:无前科劣迹,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4.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警惕“帮忙取现、转账”等兼职陷阱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部分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小利出租、出售银行卡或协助取现,殊不知已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广大群众:

勿将银行卡、手机卡出借或出售他人;

勿轻信“高额佣金”帮人取现、转账;

发现可疑资金流转,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此案的判决再次警示:任何为违法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守住法律底线,远离“帮信”犯罪,切勿因小失大!

来源:双辽市法院

(责编:关思聪、谢龙)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