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南关区法院:抚养费不是维系亲情的纽带,有温度的爱才是
离婚纠纷中,抚养费与探望权互不制约、互相独立,作为离婚的双方,应妥善处理好子女探望和抚养费问题,共同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良好环境。家事纠纷案情争议都不大,但每一个诉诸法院的家事纠纷都是长久以来矛盾聚积最终爆发的结果,常常闹得不可开交。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卓识法官利用温情调解方法,成功调处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有效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2年张某(男)与李某(女)在南关法院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子张某某由李某抚养,张某自2012年4月起至婚生子张某某独立生活为止,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但自2024年2月开始,张某不再支付抚养费,李某遂到南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对张某东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调查,法官发现张某经济情况良好,且判决生效之后一直都在履行抚养义务,为何自今年2月份起便不再履行呢?执行法官随即给张某打电话询问情况,经过沟通后方得知,自今年2月份起,李某便不让张某探视孩子,张某心生怨气,故不再支付抚养费。
温情调解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不大,强制执行并不是难事,但如果问题的根本没有得到解决,仍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孩子的抚养费应当得到保障,父母的探望权同样受到保护。法官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中,法官语重心长地劝诫双方: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不能以探视问题作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借口。大人之间的矛盾和恩怨切勿牵涉到孩子,父子情、母子情是一辈子的幸福和牵挂,离婚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已无可挽回,父母双方更应用心、用情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二人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法官的调解下对后续抚养费支付和探望权行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至此,本案圆满执结。
法官有话说
抚养权纠纷案件很常见,但是对每一个家庭、每一对父母、每一个孩子而言,妥善解决好抚养权纠纷关乎家庭和谐、孩子成长。本案中,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倾诉和意见,从专业角度释法说理,从为人父母角度温情劝解,使双方全面了解法律规定,并给出适当合理的建议。法官充满智慧和灵活性的调解,加上适时的家庭教育指导,让当事人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减少分歧,并达成共同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一致目标,进而顺利化解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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