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说法 | 游客在公园被蛇咬伤,公园应否赔偿?

夏日炎炎,公园是市民消夏避暑的好去处。然而李先生的公园之行,却受到了惊吓,李先生被突然窜出的蛇咬伤了。在维权的过程中,李先生和公园未能协商一致,于是诉至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李先生购票前往某公园游玩时被蛇咬伤,李先生前往公园管理科寻求帮助,经某公园管理人员建议前往医院治疗,经门诊检查,右手指可见咬痕,诊断为毒蛇咬伤,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
李先生认为,自己在公园内被蛇咬伤,公园应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和因诉讼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园方认为,公园并没有饲养蛇类两栖动物,李先生是否是因在公园管理区域内受伤需要证明,即使李先生是在公园内受伤,公园已经尽到相关的管理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视频、录音,可以推定李先生是在某公园受伤。公园对进入公园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公园是否应当对李先生的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要看公园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从某公园提供的证据来看,公园内的大型宣传栏及路边的安全提示牌均有针对园内游园安全提示文字且较为醒目,但某公园作为公园的管理人,不仅负有安全提示告知义务,还负有保障游人安全的义务,其并不能因尽到了安全警示告知义务而免除赔偿责任,李先生作为游客在园区被蛇咬伤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公园承担。虽然某公园辩称其没有饲养蛇类两栖动物,但不能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李先生在园区的内开放区域游玩,其本身并无过错,其不应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公园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法官后语
安全保障义务指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关于公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公园作为该园区的管理人,其对整个园区危险源有控制能力,公园最可能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遇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游客购买门票进入公园,游客有理由相信其在园区内其人身和财产处于一种安全的状态。因公园本身场所的特殊性,公园仅尽到上述提示义务、警示义务仍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还仍需尽到对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应有效的预警,以防他人遭受侵害。现李先生在公园园区内被蛇咬伤,公园应就该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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