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 開設“工作室”為詐騙賬號解封,男子獲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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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案例:大學幫信罪案
一個藏在福建晉寧的“工作室”,一台電腦,幾串代碼。表面看,這不過是一個技術男的日常。但正是這間“工作室”,在不到兩年時間裡,為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續命”了至少79個作案賬號,間接導致68人被騙,涉案金額高達1350余萬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在福建晉江開設了一間專門從事QQ賬號解封、虛假注冊業務的“工作室”。
QQ賬號因涉嫌違規或違法被平台封停,本是阻斷網絡犯罪的一道防線。而張某某的“業務”,就是用自己的技術手段,幫這些被封停的賬號重新“復活”。他的客戶來自多個QQ群,長期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張某某對此心知肚明,卻依然為其批量解封涉案賬號。
案發后查明,僅已確認的部分,其解封的賬號就被用於電信網絡詐騙79個,累計造成68名被害人被騙,涉案金額高達1350余萬元。
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釋法:幫人“續號”,就是幫人犯罪
“我只是解封賬號,沒騙過人。”這是不少幫信罪被告人最初的辯解。但在法律面前,這種邏輯站不住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即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本案中,張某某的“賬號解封”行為,本質上就是為被封禁的詐騙工具“續命”——讓本已被平台攔截的賬號重新流入犯罪鏈條,降低犯罪成本、擴大受害范圍。這種“技術中立”的幌子,遮掩不了其行為為犯罪“輸血供能”的實質。
關於“明知”的認定,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長期專門從事賬號解封、虛假注冊等灰色業務,交易對象使用涉詐暗語、進行批量操作等情形,均可直接推定行為人“明知”,無需其親口承認“知道對方在詐騙”。
至於“情節嚴重”的入罪標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造成被害人被騙資金50萬元以上,即符合條件。本案涉案金額1350余萬元,遠超入罪門檻,且屬於有組織、職業化犯罪,依法應予從嚴懲處。
技術本身沒有善惡,但用技術去做什麼,決定了法律如何評價。 任何為網絡黑灰產提供便利的行為,最終都要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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