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吉林頻道

吉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2026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6年04月01日09:30 | 來源:吉林日報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收藏小字號

原標題:吉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1號

  《吉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6年3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3月24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應當依法共同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各項權利﹔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以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特殊未成年人群體的特別保護制度,依法保障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流動未成年人在生活、教育、安全、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的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組織制定未成年人保護年度工作計劃,推動貫徹落實﹔

  (三)組織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情況調研,研究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項、重點問題﹔

  (四)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協調推動解決未成年人保護的突出問題﹔

  (五)組織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教育、培訓,總結、推廣工作經驗﹔

  (六)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流動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教育部門應當落實教育制度改革要求,推進教育教學質量提升,引導全社會樹立科學教育觀念,為未成年人成長營造良好教育環境。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衛生保健服務。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的疫苗預防接種進行規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傳染病防治和監督管理,做好傷害預防和干預,指導和監督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政策和標准,指導未成年人福利機構、收養登記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宣傳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給予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流動未成年人關愛幫扶並建立信息檔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對未履行監護、照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未成年人關愛服務場所,開展日常照料、家庭教育指導、心理健康引導等關愛服務活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支持和鼓勵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產品創作。

  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圖書、報刊、影視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文化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及時查處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產品。

  新聞出版和教育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中小學教材、教輔讀物的出版、發行市場的監督管理。

  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教材管理的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選好用好教材。發現中小學教材、教輔讀物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教育等部門報告。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中小學教材、教輔讀物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教育等部門報告。

  第十條 全社會應當重視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和人才隊伍建設,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問題預警、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機制,培育、引導和規范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為未成年人的心理輔導、康復救助、監護及收養評估等提供專業服務。

  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接到有關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問題的報告,應當及時指導相關機構做好干預、診斷、治療等工作。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以及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以及婦女兒童工作機構報告。

  未成年人發現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以及婦女兒童工作機構報告,也可以本人向上述單位報告。

  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以及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接到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牽頭協調處置或者指定相關部門牽頭協調處置,處置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正確的方法對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質、心理健康、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進行培育、引導和影響。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引導和支持未成年人參加與其年齡、智力、身心相適應的家務勞動、生產勞動、公益服務等有益活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居家、出行和戶外活動的安全,及時排除可能引發觸電、溺水、燒傷、燙傷、跌落、中毒、交通事故、動物傷害等安全隱患。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委托照護應當充分考慮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系等情況,並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和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的溝通﹔與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聯系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等關於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后,應當及時採取干預措施。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婚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並充分考慮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按時支付撫養費,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

(責編:王帝元、謝龍)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