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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改變培訓地點,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嗎?(以案說法)

2025年06月05日08:4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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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黃某與某公司簽訂培訓合同約定,黃某在該公司處接受舞蹈培訓,培訓費3000元。當天,黃某即向公司交納全部培訓費。合同簽訂后,黃某在公司所開設的培訓場所接受培訓。不久后,該公司向接受培訓的消費者發出《消費者告知函》稱,黃某此前接受舞蹈培訓的培訓場所停止教學,消費者應選擇新的培訓地點繼續接受培訓。因消費者個人原因不到場培訓的,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消費者不得以此為由變更或解除合同、要求賠償。黃某認為其決定選擇該培訓機構的主要因素是接受培訓的便利程度,原培訓地點緊挨其住所,更換后的三個培訓地點離黃某居住地很遠,導致其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遂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並由該公司退還培訓費用。

  【說法】法官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黃某與某公司簽訂的培訓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公司單方更換的培訓地點離黃某的住所都很遠,使黃某獲得培訓服務的時間和交通成本明顯增加,導致黃某就近接受舞蹈培訓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黃某要求解除合同,應予支持。故判決某公司返還黃某培訓費2473.97元。

  法官提示,預付式消費已成為培訓領域消費者廣泛採用的消費方式。培訓地點的遠近和交通便捷性對消費者決定是否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有重要影響。經營者變更培訓地點對消費者影響較小的,一般不會產生爭議。但是,如果培訓地點的變更給消費者接受培訓造成明顯不便,顯著增加消費者在途時間和交通成本,導致消費者在工作、生活之余就近接受培訓服務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消費者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金歆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5年06月05日 19 版)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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