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汽開區法院:民間矛盾引發犯罪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李某故意毀壞財物一案

民間矛盾引發犯罪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李某故意毀壞財物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被告人李某經人介紹到A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任轎車運輸司機,后因工作期間出現運損事故,與A物流有限公司就賠償事宜產生糾紛。李某在該公司工作近三個月后離職,雙方糾紛未解決。2024年3月14日21時許,李某來到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大眾街與高爾夫路交會處,用車鑰匙等物品將A物流有限公司承運車輛及員工停放車輛共10輛劃傷。經鑒定,其中受損的奧迪A6L、奧迪Q5L、奧迪RS5、別克凱越、長城哈弗CUV,5輛車的車損認定價格為147893.00元。2024年3月15日,民警在長春市雙陽區某賓館將被告人李某抓獲。案發后,李某共計賠償損失30萬元,並取得被害人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李某到案后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且能積極賠償損失,並已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結合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李某適用於社區矯正,對其居住所在地的安全和秩序的穩定影響較小的意見,可對其適用緩刑。
根據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典型意義
本案系被告人李某在A物流公司任職司機期間,因運輸車輛發生運損,與A物流公司產生民事糾紛后未能及時協商解決,而產生報復心理,進而由民間矛盾衍生出刑事犯罪。
本案的發生雖系特例,但也具有一定警示教育意義。從案發經過可以看出,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民事糾紛如通過法律途徑得到及時全面有效化解,就能避免矛盾的加深和激化。李某與A物流公司如能及時達成和解諒解,便不會走向極端而身陷囹圄。實際上,案發后,涉事雙方在案件偵查階段即達成和解協議,矛盾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可見,李某作為物流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不能合理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自身行為的不理性而走向極端。法院根據李某認罪悔罪態度,積極賠償並取得諒解的具體情節及社區矯正部門的相關意見,依法對其判處緩刑,讓其回歸家庭和社會,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適用要求。同時,在今后的工作中,應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積極引導群眾“遇到問題找法、解決問題靠法”,通過依法維權、依法辦事,共同營造良善和諧的法治社會環境。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第67條第3款,第72條第1款,第73條第2款、第3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01條。
來源:長春汽開區法院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