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農藥產品需要注意啥?(海關答疑)
南京海關:
我公司是一家農藥生產企業,最近首次從海外接到產品訂單,想咨詢:出口此類產品時,需要注意什麼?
江蘇某農藥企業負責人 張先生
張先生:
農藥,是指用於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虫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於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根據相關規定,出口的農藥應在中國取得農藥登記和農藥生產許可証,出口單位應取得相應的農藥經營許可証,並對農藥的質量負責。
具體為您解釋如下:
■ 出口《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中的農藥產品須辦理農藥出口通知單
農藥出口單位可以在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窗口”)申請辦理《農藥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以下簡稱“農藥出口通知單”)。農藥出口通知單實行一批一証管理,即出口一批農藥,辦理一份農藥出口通知單,對應一份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農藥出口通知單有效期3個月,每份証明在有效期內隻能使用一次,証明內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須由簽發部門換發新証。
貴公司作為農藥生產企業,若自營出口,可直接在單一窗口辦理﹔若委托貿易企業出口,還應與貿易企業簽訂出口委托書。
■ 了解產品特性並做好相應准備
農藥出口單位在向海關申請檢驗前,應了解產品的危險特性,並做好相應准備。
(一)對於不屬於危險化學品但屬於危險貨物的農藥出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若貴公司計劃出口的農藥不屬於危險化學品但屬於危險貨物,應在出口前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經海關鑒定合格並取得《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俗稱“危包証”)后,方能出口。
具體申請材料應包括危險貨物包裝使用單位出具的廠檢單、《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內裝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等。
出口此類農藥時還應符合相應運輸方式規定,如海運時應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要求,航空運輸時應符合《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的規定等。
(二)對於被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或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的農藥出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若出口的農藥屬於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相關商品發貨人應當在海關總署統一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持合同等必要的憑証和相關批准文件向產地海關報檢。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根據《關於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等規定,若出口的農藥被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海關將對商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商品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關申請電子底賬時,還應提供《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等材料。
■ 出口報關注意事項
出口農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第416號》辦理手續,按規定屬於需要辦理農藥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的,應提前向主管部門辦理,出口申報時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証件代碼“S”,在編號欄填報農藥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號。出口農藥屬於危險化學品的,在“單一窗口”出口報關申報時,還應關聯正確的電子底賬號。
海關特別提醒,貴公司在出口農藥時,還需留意接收國家的相關規定,確認收貨人是否需要進口許可証,以及是否需要其他特定資料。各個國家的具體政策有所不同,建議您提前詳細了解,為貨品順利通關做好准備。
(南京海關所屬南通海關 劉碧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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