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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形象產生損失 違約主播如何擔責(以案說法)

2024年12月26日08:5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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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真人驅動型虛擬主播進入網民視野,受到年輕人喜愛。如果主播違約停播,虛擬形象產生損失,主播應承擔多大程度的責任?日前,全國首起虛擬主播形象損失糾紛案宣判。

  【案情】聲線甜美、伶俐可愛的史某與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虛擬主播簽約合同》,約定史某於指定平台使用公司為史某提供的虛擬形象開展直播,公司對直播賬戶享有管理權。合同還約定了史某每月最少直播時間和開播天數,如主播單方面提前解約構成根本違約,需支付違約金。

  合約期內,因史某長達3個月未直播,且經多次提醒仍不直播,公司向史某發送違約通知,明確解除合同並要求史某支付違約金4萬余元、虛擬形象損失1萬余元。雙方協商無果,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史某違約事實明顯,應承擔相應違約賠償責任。但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應酌情調整,判決雙方合同解除,史某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200元。

  【說法】民法典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虛擬形象屬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史某擅自停播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涉及真人驅動型虛擬主播,主播與虛擬形象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直接影響損失范圍。本案中,虛擬形象使用不依賴史某面部特征、姿態、表情,更換自然人也可完成對形象的驅動,直播內容未體現主播獨特的表演方式,且在粉絲數量、打賞用戶集中程度等方面均無法表現出粉絲受眾對主播的高度黏性。虛擬形象與史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具備復用價值。公司復用虛擬形象需重新運營,曝光頻率、IP活性必然有所降低,使用價值也存在貶損。綜合考量虛擬形象使用價值及違約行為對虛擬形象價值的貶損,法院酌定因史某違約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為4000元。

  就預期利益損失而言,法院參照已履行期間的月均已獲收益,結合合同內容、期限及雙方履行情況,酌定公司對虛擬形象的復用採取措施的合理期間為3個月,后續損失擴大期的可得利益損失不可歸咎於史某。據此,法院計算出公司可得利益損失的合理參照范圍為1610元。

  綜合考量守約方實際損失、預期利益損失,同時兼顧對違約方的懲罰性因素,法院認為,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酌情調整為7000元,同時扣減公司未向史某發放的直播收入,判決雙方合同解除,史某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200元。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4年12月26日 17 版)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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