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南關區法院:劣跡少年販毒獲小利 判處實刑顯刑法威嚴
案情簡介
依托咪酯是麻醉誘導藥物之一,2023年10月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自此非法吸食、持有、販賣依托咪酯將按涉毒違法犯罪處理。呂某是一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平日不聽父母管教,因盜竊、打架斗毆等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16次。一日,呂某通過微信聯系到電子煙買家劉某,以人民幣590元的價格向劉某出售一顆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隨后,呂某通過微信好友“小岩”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購買一顆含有依托咪酯電子煙彈,並將該煙彈出售給劉某,呂某由此獲利人民幣90元。交易完成后,呂某又和劉某上樓共同吸食煙彈。經毒品檢測,呂某為陽性。經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從所送檢材中均檢出依托咪酯成分。經國家電化學和光譜研究分析中心分析測試,送檢樣品中依托咪酯含量75.11mg/g。
裁判結果
呂某明知是毒品而進行販賣,其行為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鑒於呂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條第四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呂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追繳呂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毒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典型意義
作為未成年人,呂某可謂“劣跡斑斑”,不聽父母管教,接受了16次治安管理處罰仍然屢教不改,最終販賣毒品觸犯刑法。取保候審后,呂某在庭審中反應遲鈍、邏輯混亂,不能正常回答法庭詢問,這些情況使得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時有了進一步的考量。庭審當日,人民法院判處被告拘役五個並決定對其逮捕,呂某的父母認可裁判結果,希望通過刑罰的懲戒讓呂某反思悔悟。
本案判決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人民法院精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屢教不改、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堅決嚴懲不貸。在此提醒廣大青少年群體,要建立拒毒意識、保持健康心理、熟悉禁毒知識、明晰行為規則,面對誘惑保持清醒和理智,遵規守紀遠離犯罪。
來源:長春南關區法院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