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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辦法》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24日09:57 | 來源:人民網-吉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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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吉林省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建規〔2024〕4號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管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管局,梅河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管局:

現將《吉林省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吉林省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辦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應急管理廳 吉林省自然資源廳

吉林省市場監管廳

2024年9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房屋(以下簡稱農房)質量安全管理,提升鄉村建設水平和農民群眾居住品質,增強農房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切實保障農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鄉村宜居宜業和農業農村現代化,建立完善農房用地、規劃、建設、使用全過程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房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是指具有本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農房,是指村民在其依法獲取的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和依法建設在集體土地上的農村公共建筑,不包括倉庫、簡易看護房、畜禽舍等臨時建筑。

第四條 農房建設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遵循規劃先行、一戶一宅、安全宜居、節能綠色、風貌協調、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協調監管、多方參與的原則,符合適用、環保、美觀的要求。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強化部門協同配合,因地制宜健全農房建設管理長效機制,建立農房安全定期體檢制度,加強農房建設管理信息化建設,實現農房用地、規劃、建設和使用全過程管理,推動執法力量下沉,結合實際需要將農房建設管理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職責落實行業監管范圍內的安全監管責任,依法依規協同做好農房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農房建設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統籌建立聯審聯辦制度,依法依規實施村民農房建設有關行政審批和綜合執法,會同縣級有關部門強化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將農房建設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指導村民辦理或者為村民代辦農房建設審批手續,指導村民依法依規開展農房建設活動﹔對農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及時勸阻,並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則,有力保障農房選址安全、設計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和公布農房建設規范﹔強化對農房建設工程抗震的指導和服務,開展技術培訓,推廣應用抗震性能好的結構形式及建造方法﹔研究建立房屋定期體檢、房屋質量保險制度。

鼓勵用作經營的農房產權人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等險種,鼓勵村民投保房屋財產保險。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常態化開展農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要求,嚴格落實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體責任,將農戶自查、鎮村排查、縣級巡查、執法檢查和群眾監督相結合,及時發現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農房用作經營活動的審批監管。農房用作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要求,產權人和使用人要嚴格落實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在開展經營活動前確保房屋具備安全使用條件。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指導農房實施改擴建,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有關審批手續,嚴格按照相關工程建設標准進行設計和施工。嚴禁違規變動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飾裝修。將農村住宅用作經營、公共服務和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 農村低層住宅(二層及二層以下且不設地下室)可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或者建筑、結構專業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並出具施工圖,也可選用省內頒布發行的農村住宅設計通用圖集。鼓勵具有建筑、結構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設計人員免費為農村低層住宅建設設計方案指導。其他農村住宅、農村公共建筑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或選用標准設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設區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適合本地區的農房設計通用圖集,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建房村民選用的設計圖無償提供適當修改服務,加強農房設計通用圖集的質量管理。農村住宅設計通用圖集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及時更新修正。

第十條 建設農村住宅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由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建房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建房村民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建房村民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后,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村級組織提交的申請資料后,組織市縣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等有關機構和人員進行現場核查,開展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批,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經核查符合批准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電子監管號作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証書編號后,依法辦理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出具《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証》。涉及佔用農用地的,要依法依規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台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於審批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鼓勵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建立農房綜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強農房建設審批信息化建設,著力提升農房質量安全監管的數字化、智慧化水平,推動實現農房建設管理“一網通辦”。

第十二條 建房村民取得用地審批手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証以及農房設計圖紙后,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免費提供放線服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建房村民放線服務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証確定的宅基地位置和允許建設的范圍進行放線。

放線服務人員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用地和規劃許可進行實地丈量,確定具體的建房位置,對村民建房現場進行釘樁、放線,確保建房活動符合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農村低層住宅不需要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証,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可以選擇具備資質的施工企業,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技能、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

建房村民與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承攬工程的鄉村建設工匠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農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法律法規對農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村低層住宅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承攬工程的鄉村建設工匠對農房建設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准和操作規程施工﹔在施工中應採取安全施工措施,並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鼓勵農村低層住宅建設推行監理制度。建房村民可以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或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設計人員對農村低層住宅施工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建筑、結構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且具備兩年以上施工、設計、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進行監理。

第十六條 農房建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承攬工程的鄉村建設工匠應當協助建房村民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時,施工企業或者鄉村建設工匠應當勸阻、拒絕。

鼓勵建設綠色農房。推廣應用體系成熟的建筑節能技術、裝配式建筑技術及綠色建筑材料、清潔能源取暖、太陽能光熱、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鄉村建設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並建立信用檔案。推行以鄉村建設工匠為主體,培育小型化、專業化、規范化的鄉村建設服務團隊,承接農房和小型工程建設項目。

鄉村建設工匠可以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維護合法權益。鼓勵和引導建房村民選擇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農房質量安全投訴舉報機制,積極推進投訴舉報平台信息化建設,暢通監督渠道。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房施工現場的監督巡查。建房村民應當將確定的竣工驗收時間事先告知或者經由村民委員會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屆時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或派員到場指導驗收並形成記錄。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人員對農房施工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個人和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二)進入農房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農房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農房施工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原則,有多種監管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保護建房村民合法權益和方便建房村民辦事的監管措施。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房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需要對有關技術問題做出認定和處理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機構或者人員給予指導。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承擔有關農房施工質量和安全監督輔助工作。

第二十條 農房建設已經完成設計圖紙要求、施工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后,由建房村民負責組織建筑施工企業或承攬工程的鄉村建設工匠進行竣工驗收。委托監理的工程,監理人員應到場參與竣工驗收。通過驗收的建房村民,不動產登記機構依建房村民申請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建房村民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和相關用地手續,改建、擴建農村住宅証明符合建房條件的相關手續,施工圖或設計方案,施工合同(協議),施工過程及竣工驗收的影像資料、農村住宅竣工驗收記錄等竣工資料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存檔備案。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將農房建設管理中收集的資料整理歸檔,可參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和標准。

第二十二條 村民未經審批擅自建房或未依據審批要求建房,非法佔用土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統籌開展對違法佔地、違法建設、違規使用等行為的監督查處,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法律規定有執法權的機關依法組織拆除。

第二十三條 建筑施工方進行農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一)對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關規劃許可証和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農房設計圖紙(或農房設計通用圖集、標准設計)予以承接施工的﹔

(二)未按照設計圖紙(或農房設計通用圖集、標准設計)、施工技術標准和操作規程施工的﹔

(三)未採取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未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隱患的﹔

(四)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五)農房質量不符合規定標准的。

建筑施工方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建筑施工方未按照規定進行施工,造成農房質量安全事故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和有關規劃許可的﹔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放線服務的﹔

(三)在竣工驗收環節接到建房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告知后未到場指導驗收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用地和規劃核實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受村民個人委托組織農房設計、施工、監理的,本辦法中有關建房村民的規定適用於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吉林省自然資源廳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吉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吉建聯發〔2022〕12號)同時廢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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