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飲酒者,車主是否擔責?(新聞看法)
吉林省遼源市東豐縣的宋某、陳某是朋友,陳某名下有一輛汽車。一日,二人相約聚餐飲酒。酒后宋某要駕車回家,陳某將自己的車輛交由宋某駕駛,並坐在副駕駛位置。途中,宋某撞損了停在路邊的一輛轎車。
事故發生后,轎車車主報警。經遼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宋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3.45毫克,陳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2.9毫克,兩人都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我的確喝酒了,但是我一直坐在副駕駛位置上,方向盤碰都沒碰一下。車是宋某開的,也是宋某撞的,為什麼我也有責任?”陳某對於自己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結果感到不解。
“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車輛時務必盡到審查義務,明知他人醉酒仍允許其駕駛機動車,釀成事故須承擔連帶責任。”東豐縣人民法院法官王惠說,陳某作為一名成年人,且具有駕駛資格,在對宋某已經飲酒有明確認知的情況下,仍將機動車交給宋某駕駛,而且還乘坐了醉駕車輛,主觀上有明顯的放任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幫助行為,因此,陳某也構成危險駕駛罪。
該案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東豐縣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二名被告人與第三方車主達成諒解協議,故該案中不涉及民事賠償問題。如果三方未達成諒解,第三方車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官則會依照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對賠償責任進行劃分。一般情況下駕駛員責任會更大一些,承擔的賠償比例也會更大一些。
東豐縣法院提醒,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共同飲酒人員等,如果實施了教唆、幫助、強制、脅迫、命令等行為,導致車輛駕駛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即使本人沒有直接參與駕駛車輛,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車主要謹慎出借自己的車輛,出借前要檢查借車人是否存在無証駕駛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酒后駕駛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並且確保機動車不存在缺陷,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則需與使用人共同承擔責任。
《 人民日報 》( 2024年10月17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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