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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救助他人不幸身亡,被救助者要賠償嗎?(以案說法)

2024年07月25日08:5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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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某日凌晨,7名高中生前往湖邊觀看日出。因時間還早,涂某下水游泳,陳某和其他同學在岸邊聊天等待日出。涂某下水后因小腿抽筋呼救。陳某和其他同學見此情況后跳入水中施救。最終涂某被其他同學和路人救起,陳某卻不幸溺水身亡。

  事故發生后,涂某及父母並未支付慰問金或其他補償。陳某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涂某及其父母依法給予賠償。涂某一方辯稱,沒有証據証明陳某是為了救涂某而下水,即使其目的是為救涂某,他也負有同行人員的互助義務,且涂某最終被他人救起,並未因陳某的行為獲益。因此涂某不需要對陳某的溺亡后果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根據其他幾名同學的陳述,結合當時拍攝的視頻,陳某朝著涂某方向跳水並游去,可以判定陳某是為救助涂某而下水。其次,涂某與其他2人臨時決定下水游泳,各方之間對游泳沒有事先計劃和意思聯絡,故陳某對涂某不負有救助義務。雖然涂某最終被其他人救起,但陳某在發現涂某發生危險時下水並積極施救,涂某仍然屬於該行為的受益人。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涂某及其父母承擔補償責任。

  【說法】民法典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這裡的“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主要是從受害人施救的動機角度考量,即隻要施救人是出於保護他人民事權益的目的而實施救助行為最終導致自己受害,就有權請求受益人補償,而不論是否成功施救。因為在緊急情況下,多一個施救行為,被救助者就多一個被救助的機會,即使被救助者最終是被他人救助,但施救人為他人利益挺身而出的精神也值得弘揚。

  本案中,陳某在發現朋友發生危險時,奮不顧身跳水施救,其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理念。其父母因此遭受失子之痛,使他們在精神和經濟上得到慰藉,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金歆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4年07月25日 19 版)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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