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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三部門發布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

明晰裁審規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法治聚焦)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4年01月26日08:4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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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線上加班”如何計算加班費?如何助推欠薪糾紛源頭治理?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回應群眾關切的熱點問題,通過案例明晰欠薪糾紛多元化解決途徑,促進保障制度落實落細,從源頭遏制欠薪問題發生,推動健全根治欠薪長效機制,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針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法院完善快立、快審、快執綠色通道

  某工程技術公司、某電器公司、某市公路總公司組成聯合體,中標了一個交通工程項目,該工程技術公司為牽頭單位。余某從工程技術公司分包部分施工項目,並雇佣王某等114名農民工提供勞務。然而,王某等人按約施工完畢后,工資卻被拖欠很久都沒拿到。拿不到辛苦錢,王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余某、工程技術公司等支付工資280余萬元。

  114名農民工來自6個不同省份,如何保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劉曙光介紹,法院依法簡化王某等人的立案手續,提高審判效率,判決中標聯合體將項目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余某,應對余某所欠付的工資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同時,法院加大執行力度,促成114名農民工的工資於20天內全部執行完畢,高效兌現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解決好了司法個案,還要再向前延伸一步,做好源頭預防、前端治理。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企業還存在未依法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証金的違法行為,便向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敦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盡責,責令企業依法及時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証金,助推訴源治理工作,防止類案出現。”劉曙光介紹。

  “欠薪糾紛關系著勞動者合法利益的維護,保障其利益訴求快速實現具有重要意義。”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人民法院不斷完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快立、快審、快執綠色通道,充分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打造在線訴訟平台,通過數字賦能更加便利當事人,多措並舉建立根治欠薪“快車道”。

  “挂靠”施工出現欠薪情形的,施工單位應承擔清償責任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對工程建設領域欠薪以專章形式作出規定,為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提供特別保護。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工程建設領域禁止挂靠行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郭某等借用某建設公司資質與建設單位某置業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置業公司將工程土建、安裝工程承包給建設公司。劉某以某勞務公司名義與郭某等簽訂勞務施工協議。劉某雇佣農民工盧某從事砌牆勞務工作。劉某向盧某出具8120元工資欠條。后劉某支付盧某3000元,建設公司支付盧某1012元,尚有工資4108元未付。置業公司已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向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盧某提起訴訟,請求劉某、建設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工資,置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盧某與劉某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劉某應支付欠付盧某的工資4108元。”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該建設公司允許郭某等以公司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對於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應承擔清償責任,判令劉某、建設公司支付盧某欠付工資。

  據介紹,該案件的處理方式避免各方主體互相推諉轉嫁風險,既明晰了違法挂靠情形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主體認定規則,又有利於倒逼施工單位依法依規參加建設活動,切實規范工程建設、勞動用工等行為。

  線上加班費應結合勞動者加班頻率、時長等因素認定

  “線上加班”如何計算加班費,備受社會關注。李某入職某文化傳媒公司,擔任短視頻運營總監,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工資標准為每月2萬元。李某工作期間,在非工作時間完成了回復設計方案、方案改進等工作。之后,公司以李某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費。李某不服仲裁裁決,提起了訴訟。

  “法院以勞動者提供的勞動佔用其休息時間為認定標准,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標准、工作內容等因素,酌情認定勞動者的加班費,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李某提交的微信內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時間及工資標准,酌情確定某文化傳媒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1萬元﹔根據微信內容等確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崗事實,判令某文化傳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費5517.24元。

  當前,部分用人單位選擇通過第三方軟件或者網絡平台支付工資,致使勞動者提取工資時存在不便,甚至被扣除部分金額,客觀上導致勞動者收入降低。勞動者作為勞動關系中相對弱勢方,無法自行選擇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楊某就面臨這樣的情況。

  楊某在某培訓中心工作,以前單位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或者支付寶轉賬方式向楊某發放工資。后來,單位通過某購物平台向楊某支付工資,楊某隻能按照比例從某購物平台提取部分工資。“單位沒征得我同意,而且未足額支付工資。”楊某認為單位違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不服,又提起了訴訟。

  “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定義務。”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變更工資支付方式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應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收入減少的,用人單位負有支付欠付工資義務。最終,法院判令某培訓中心補足楊某的工資差額,引導用人單位依法行使經營自主權。

  《 人民日報 》( 2024年01月26日 11 版)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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