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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關法院一篇案例入選吉林法院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2023年08月18日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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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吉林法院勞動爭議典型案例(2023)”,南關法院幸福人民法庭一篇案例成功入選。典型案例共10篇,以具體案件“小切口”,打開規則指引“大視角”,充分發揮了示范引領價值,為勞動者依法維權、用人單位規范用工提供了普法素材。

訂立經紀合同的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

基本案情

某文化公司與張某訂立了藝人經紀合同,約定某文化公司為張某演藝活動的獨家經紀和經營管理公司,獨家合作、經紀、經營管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務活動范圍:安排張某在互聯網平台進行直播,包括但不限於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藝展示或推廣活動等未來可能出現的所有互聯網直播活動。張某需進行網絡直播演藝的有效時長為每天不低於6小時、每月不低於26天。保底金為每月4000元,保底期間為1個月,即在保底期間內張某遵守藝人經紀合同各項約定並按時長標准進行了網絡直播后,當月各業務總收入仍不足該保底金時,由某文化公司補足。張某進行網絡直播演藝獲得的虛擬禮物收益,其中按網絡平台規定給予張某的部分扣除稅費后,其他所有收益在某文化公司扣除所有經營管理、雙方稅費、開支、成本、商務、代理、介紹、整體運營等費用及第三方開支后,剩余部分按照某文化公司規定的比例和方式進行分配。合同還約定,本合同為綜合性商事合同,涵蓋了行紀,居間、代理、經紀、管理、經營、合作等等關系,但不構成勞動、勞務等關系。審理法院認為,某文化公司職能上等同於經紀公司,根據藝人經紀合同的內容可知,某文化公司負責安排張某在網絡直播平台進行事務活動,雙方均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某文化公司與張某之間的人身隸屬性並不明顯。張某的收入主要來源於網絡直播演藝獲得的虛擬禮物收益,該收益在扣除網絡平台的稅費后還要扣除某文化公司運營費用及第三方開支,剩余部分才由雙方按照某文化公司的規定進行分配。該種分配形式與勞動關系項下用工過程中的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有明顯差異。據此,審理法院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典型意義

對於網絡主播類人員用工關系的認定,應從人身隸屬性、收入分配方式等方面進行分析,綜合考量當事人的合意、網絡主播行業現狀、演藝公司對網絡主播的管理程度、收入分配方式、合同約定等因素,厘定網絡主播與演藝公司之間的關系。網絡主播與演藝公司簽署的藝人經紀合同兼具居間、委托、行紀、服務等多重屬性,屬於有鮮明演藝行業特征的特殊商事合同,雙方就開展網絡直播活動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並無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不具有勞動關系的經濟從屬性和人身從屬性。因此,訂立了經紀合同的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之間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一般不成立勞動關系。

典型案例匯聚著法官的司法智慧,彰顯著法律精神的文明向度,推動著立法的完善和法治的進步。南關法院牢固樹立精品意識,按照1268總體工作思路,實施業務工作“精品工程”,注重前端謀劃,加強管理調度,厚植培育沃土,著力評選出一批精品案例、精品庭審、精品文書、精品司法建議等示范性、標志性工作成果,加快推進全院審判能力和審判體系現代化。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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