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男子酒駕后撞壞護欄,主動自首后如何?

2020年06月04日09:42  來源:人民網-吉林頻道
 
原標題:【案件】吉林男子酒駕后主動自首,然后......

  “喂,警察同志,我在江灣大橋上行駛時,撞到了中心護欄上……”一通電話打過之后,駕駛者於某緊張忐忑地等在原地,他真的是在拱手將自己送往刑事案件的法庭嗎?

  案發當晚,是2020年大年初七凌晨1點,他跟朋友小酌幾杯,因自覺並無醉意,且春節深夜交警不多,便心懷僥幸獨自駕車回家,一不留心撞到了吉林市江灣大橋的路中心護欄上,護欄損壞變形。

  交警到達事故現場后,於某等在原地,並如實供述了事發經過,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09mg/100ml,司法鑒定中心靜脈血採集結果為98.12mg/100ml(相當於1至2瓶啤酒之間的飲酒量),系醉酒駕車,須追究刑事責任。

  “自首還是逃逸?”這想必是多數人都需經歷的一絲猶疑,就此案來說,自首,就意味著要接受酒精檢測,不管是酒駕還是醉駕,都將面臨最嚴厲的行政或刑事處罰,后果嚴重﹔逃逸,監控鏡頭記錄下了涉事車輛,但酒駕查處因喪失及時性,事后難以追究,面臨的僅僅是公安機關普通的行政處罰。然而若逃逸途中一旦被發現醉駕肇事,被從重處罰的風險和案底,是未來難以評估的法律成本和征信影響。到底是主動承擔法律責任、后果?還是“賭一把”,然后背負逃逸后的心裡負擔?好在他選擇了前者,才有了后面劇情的反轉。

  吉林市豐滿區檢察院在審查此案過程中,積極轉變執法理念,准確適用“相對不起訴”案件條件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醉駕肇事者於某雖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認罪認罰,且無前科劣跡,醉酒程度較低,造成交通事故后積極支付護欄賠償金1840元,並無其他嚴重違法駕車行為。經審查,對於某作相對不起訴決定。

  辦案檢察官坦言:“醉駕入刑,體現國家嚴厲打擊酒駕行為的態度,實務中,醉駕自首者極少,像本案被不起訴人這樣真誠主動自首的更是微乎其微。”

  當時,據於某本人供述,“事發后並沒有想太多,自己酒后駕車有錯在先,肇事后就不應該逃逸,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此違法者“傻得可愛”,但卻得到了司法的溫情、社會的包容與公眾的期盼,如今,於某已回歸到正常的工作與生活中,僅受到了吊銷駕駛証並且五年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處罰,但沒有背負刑事處罰的檔案記錄。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對真誠悔過自新、主動承擔責任者予以依法從輕處理,不僅增強了被不起訴人的守法意識,還傳遞了法律‘溫情’,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辦案檢察官這樣說道。

  (來源: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網站 文字:高繼偉 魯小禎)

(責編:王帝元、謝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