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調整
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標准的批復
吉政函〔2019〕101號
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
《關於調整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標准的請示》(吉交聯發〔2019〕3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對車長小於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車,統一按照1類客車收取車輛通行費。
二、同意調整貨車車(軸)型分類標准和相關收費標准(詳見附件)。
上述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批復。
附件:1.吉林省高速公路車型分類及通行費收費標准
2.收費標准計算原則和車(軸)型認定方式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收費標准計算原則
和車(軸)型認定方式
一、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按車型和實際行駛裡程以及對應的費率標准計收,ETC車輛通行費計算精確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MTC收費計算精確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對經批准通行高速公路的大件運輸車輛,總質量未超過該軸型超限認定標准的,按車型收費標准計算。對經批准通行高速公路的6軸以上大件運輸車輛設定收費系數,以6軸貨車收費系數(4.67)為基礎,按每增加一軸增加0.8倍收費系數計費,例如7軸大件運輸車輛收費系數為4.67+0.8,對應收費標准為2.46元/車·公裡,以此類推。
三、對滿足軸荷及質量限值的專項作業車,執行普通貨車收費標准。存在超限超載情況的專項作業車,取得大件運輸許可証的按大件運輸車輛收費標准。
四、貨車列車按牽引車和挂車的合計軸數,確定車型(軸)及收費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