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 分手后持刀刺向前女友,一名毕业生被判七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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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案例:大学情侣分手引发刑事犯罪
大学生陈某(女)与刘某(男)系某高校同年级学生,在校期间确立恋爱关系,曾共同规划毕业后的生活。临近毕业,陈某顺利拿到外地某事业单位的入职通知,而刘某多次求职未果,希望陈某留在本地。两人对未来发展产生严重分歧,矛盾不断升级,最终陈某提出分手。
分手后,刘某无法接受,心生怨恨。他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纠缠陈某,以自残、威胁等方式要求复合,均被拒绝。某日,刘某得知陈某将前往车站乘车去外地工作,便提前携带一把水果刀在车站等候。陈某出现后,刘某上前再次要求复合,遭到拒绝后情绪失控,掏出水果刀刺向陈某胸部、腹部等部位,致其重伤倒地。周围群众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陈某被及时送医,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刘某作案后未逃离现场,被赶到的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调查发现,刘某此前就因分手纠纷多次骚扰陈某,曾通过头撞墙等方式自残挽留,甚至要求陈某对其实施轻微伤害。其报复意图明确,作案手段具有主动性和暴力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情侣分手心生怨恨,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预谋作案、持凶器伤害他人,案发前存在长期骚扰、自残纠缠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其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足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释法:情感纠纷不是暴力伤人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刘某致陈某重伤,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符合该罪量刑标准。
情侣分手属于正常情感纠纷,即便双方存在矛盾,也应通过理性沟通解决。刘某因分手不满,采取持凶器伤害他人的暴力手段,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且造成重伤后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分手本身不违法,但因此产生怨恨并实施暴力伤害、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行为,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构成相应刑事犯罪。常见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若行为人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爱情是成长路上的陪伴,而非捆绑彼此的枷锁。分手应是体面的告别,而非违法犯罪的开端。 无论情感上遭受何种挫折,都应守住法律底线。七年刑期,终身案底,一次冲动的代价,远比想象中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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