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 高考后的那场“仗义”,代价是终身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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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案例:高中聚众斗殴案
2011年7月初,刚刚参加完高考的刘某,得知弟弟在网上与人发生口角、相约“见面解决”后,决定为弟弟“撑腰”。他迅速纠集同班同学曹某等五人,一同前往县城某KTV包间。
当晚21时许,对方纠集十余名社会青年赶到现场,双方在KTV大厅及走廊爆发激烈争吵,随即升级为肢体冲突。刘某一方人数不占优势,很快被压制。为扭转局面,刘某等人冲出KTV,从旁边建筑工地捡拾钢管、木棍后返回现场,持械追打对方,造成3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人轻伤,KTV内设施也被部分损毁。
案发后,六名被告人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万余元,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
令人唏嘘的是,案件审理期间,这六人均已被不同高校录取。本应奔赴各地求学的少年,却先坐上了被告席。
2013年6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六名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持械聚众斗殴。鉴于六人均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首要分子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余五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释法:为什么“打个架”判这么重?
许多人以为,年轻人打架不过是被批评教育、赔钱了事。但在法律框架下,本案中的行为已经触碰了刑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械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双方在KTV大厅、走廊等公共场所聚集斗殴,扰乱了社会秩序;六人从工地捡拾钢管、木棍并用于追打,属于“持械”,是法定加重情节,量刑起点即为三年以上。因存在初犯、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法院才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缓刑意味着“有罪、判刑、附条件不执行”,刑事案底终身留存。这笔案底将直接影响本人参军入伍、报考警校军校、公务员政审,甚至影响子女未来相关政审。高校入学档案中也将永远留有犯罪记录,影响终身发展。
法律面前,年龄、学历、考试成绩都不能成为违法的“免罪金牌”。遇事冷静三分钟,远离暴力,拒绝扎堆斗狠,才是对自己十二年苦读、对家庭殷切期望真正负责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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