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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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纠纷基本情况
孟某于 2023年10月入职某旅行社。2026年3月 ,公司在未协商、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结算报酬的情况下,口头辞退孟某,删除其打卡权限并驱离办公场所。事后孟某多次要求出具解除证明、结算工资及加班费等,均被公司拒绝。
经查,公司还存在单方降薪、拖欠加班费、未足额支付 工资等违法行为。2026年3月,孟某申请劳动仲裁,次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为高效维权,孟某向大安市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受理与前期准备
大安市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 2026年3月正式收到孟某与该旅行社的调解申请。调委会高度重视此次劳动争议,第一时间完成材料审核、立案登记,迅速指派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具备多年劳动争议调解经验的专职调解员承办此案。
调解前,调解员全面梳理案件材料,逐一核对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聊天记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关键证据,精准锁定争议焦点:一是公司口头辞退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工资差额、加班费、未结工资等如何依法核算;三是赔偿金额如何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一次性解决方案。同时,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真实诉求、心理预期与实际困难,为后续公平、公正、高效调解奠定扎实基础。
调解过程
(一)权利义务告知,保障程序公正
调解正式开始后,调解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向申请人孟某、被申请人代理人王某全面告知调解权利与义务,包括申请回避、自愿调解、自主表达、陈述申辩、核对笔录、确认协议等权利,以及如实陈述事实、遵守调解秩序、不得干扰调解、自觉履行协议等义务。双方均表示清楚知晓并自愿遵守,同意在平等、自愿、合法基础上开展调解。
(二)诉求陈述与事实核查,厘清争议全貌
1.申请人孟某陈述:孟某详细说明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日常履职及被辞退全过程,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条、沟通记录等证据,证实公司存在口头违法辞退、删除打卡权限、单方降薪、拖欠加班费、未支付3月工资等事实。孟某明确调解诉求: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工资差额和加班费。
2.被申请人方回应: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律师对劳动关系、用工事实、违法解除、欠薪及欠付加班费等基本事实无异议,承认公司在用工管理、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等环节存在不规范问题。同时说明,受旅游市场阶段性波动影响,公司近期经营压力大、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全额支付诉求款项,希望在法律框架内协商合理金额,一次性了结纠纷。
(三)法理疏导与协商沟通,促成共识形成
调解员坚持 “合法、公正、自愿、高效” 原则,围绕争议焦点开展法理双导、情理兼顾的调解工作,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兼顾企业经营实际。
1.向用人单位释明法律责任: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明确告知公司:口头辞退、不出具解除通知、单方降薪、拖欠加班费及工资均属违法;若进入诉讼程序,公司不仅需全额支付诉求款项,还需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成本,对企业信誉与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引导企业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2.向劳动者说明调解优势:调解员向孟某分析仲裁、诉讼的时间周期、举证成本、执行风险,讲明诉前调解高效、免费、便捷、可快速兑现权益的优势,同时客观说明企业经营困境,引导孟某在合法合理范围内适当让步,以达成可快速履行的方案。
3.搭建平台多轮协商:调解员中立沟通、居中协调,组织双方就赔偿金额、支付时间、权利义务终结等事项进行多轮协商,逐步缩小分歧、凝聚共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大安市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如下人民调解协议:
某旅行社于2026年3月赔付孟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工资差额及2026年3月份工资,上述赔偿款支付完毕后,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孟某不再就本次纠纷再行主张权利,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及相关权利义务纠纷。
协议达成后,调解员当场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核对笔录与协议内容无误后签字、盖章,调解程序合法有效,纠纷成功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因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引发的劳动争议,涵盖违法解除、欠薪、拖欠加班费等常见问题,在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用工中具有较强代表性与参考意义。
调解过程严格遵循劳动法律法规与人民调解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向用人单位清晰释明法律责任与诉讼风险,督促企业依法担责,也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困难,引导劳动者合理调整诉求,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兼顾企业发展的平衡,真正做到 “案结、事了、人和”。
针对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调委会主动介入、快速处置,通过诉前调解有效分流纠纷,避免当事人陷入冗长程序,大幅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审判压力,充分彰显人民调解在基层劳动争议化解中的便捷性、高效性与实用性优势。
来源:大安市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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