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订阅已订阅已收藏
收藏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张某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称自己已在深圳居住多年,主张案件应由其经常居住地即深圳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然而,经工作人员核实,张某虽在深圳居住多年,但其在深圳市A区居住未满一年。因此,该案由张某的户籍地即净月法院管辖,净月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对管辖提出的异议。张某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果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案件应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公民在起诉时没有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则不能认定其有“经常居住地”,案件应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张某虽在深圳居住多年,但其在2025年搬至深圳市A区后,居住时间尚未满一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深圳市A区不能认定为张某的经常居住地,由于张某在起诉时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案件应以张某的户籍地作为管辖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
































第一时间为您推送权威资讯
报道全球 传播中国
关注人民网,传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