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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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纠纷背景与基本情况
张某与杨某为某小区上下楼相邻住户,邻里关系此前无明显矛盾。2025年夏季高温,杨某老两口为改善卧室居住环境,在卧室外侧安装空调,却将空调外机固定在楼上张某家卧室窗下位置,该区域属于张某家楼外专属使用空间。外机运行时产生的噪音、热风直吹张某家卧室窗户,严重影响其日常休息与生活。
张某发现后,多次主动与杨某老两口沟通,要求其将空调外机移至自家窗户下方的合理区域,却遭到拒绝。杨某老两口辩称,张某家前年在楼后安装的空调外机,同样占用了自家楼外相邻空间,运行噪音也对家中孙女的学习、休息造成影响,当时自己并未追究,因此认为张某此次要求过于苛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持续激化。
街道居委会、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获悉后,多次上门开展调解工作,试图协调双方达成一致,但因双方情绪对立、互不退让,调解均以失败告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向大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考虑到该案系邻里小额纠纷,为高效化解矛盾、维护邻里和谐,启动先行调解程序,将案件委托至大安市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专业调解。
调解过程
大安市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法院委托后,第一时间完成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牵头负责该案。调解员首先分别与张某、杨某老两口进行单独沟通,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与辩解,详细记录案件细节,初步核实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占用空间范围、噪音影响程度等关键信息。同时,调委会组建由调委会主任、两名专职调解员组成的调解小组,明确分工,制定现场勘察与调解工作方案。
调解小组前往当事人居住小区开展实地勘察,现场核实空调外机安装的具体位置、空间归属,并用专业设备检测外机运行噪音分贝,固定现场证据。勘察过程中,杨某老两口情绪依旧激动,对先前上门调解的街道、派出所工作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并发生言语冲突。调解员全程保持耐心,冷静疏导双方情绪,细致开展勘察工作,不料杨某老伴突然情绪失控,在调解小组撤离时挥拳击中调解员。
突发状况发生后,调解小组立即拨打 110 报警,锦华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介入处置。民警对杨某老两口的过激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告知其动手伤人的法律后果。杨某老两口在民警的劝导下,终于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情绪逐渐平复,主动提出由其亲属代为与调解小组进行后续沟通。
调解小组抓住对方态度转变的契机,适时调整调解策略,首先对杨某老两口的情绪表示理解,对击打调解员的行为予以谅解,缓解对方抵触心理;随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清晰解读权利与义务,明确指出杨某老两口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张某家窗下,占用他人专属空间、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已构成相邻妨害,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民事责任。
同时,调解员也对张某进行劝导,指出其此前在安装空调外机时,未充分考虑对楼下邻居的影响,虽然对方当时未追究,但也成为此次矛盾的导火索,建议其后续在生活中多关注邻里感受,换位思考。通过法理讲解、情理疏导,双方对立情绪明显缓和,均表达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的意愿。
在双方态度缓和的基础上,调解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提出针对性调解方案,
调解小组向双方详细解释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双方对方案内容进行短暂协商后,均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小组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调解方案内容予以确认,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杨某老两口积极履行协议义务,于2025年7月提前完成空调外机的拆除与移位工作,经调解小组现场核验,外机安装位置合理,未再占用张某家空间,运行噪音、热风等妨害问题均已排除。
张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杨某老两口的履约行为予以认可,双方当场握手言和,冰封的邻里关系得以修复。为表达对调解员专业、耐心工作的感谢,杨某老两口特意制作了一面写有 “智慧解纷争 铁肩担道义” 的锦旗,送至大安市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例点评
本案例是典型的因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此类纠纷在基层社区较为常见,若处理不及时、不当,极易导致邻里矛盾升级,影响社区和谐稳定。本案的成功调解,为基层化解邻里相邻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
1.专业处置,多方联动:调委会接到委托后,快速组建专业调解小组,开展摸排、勘察等工作,在遭遇突发过激行为时,及时联动辖区派出所介入处置,形成调解合力,有效掌控事态发展,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2.法理相融,情理并重:调解员始终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向双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邻关系相关规定,明确双方权责;同时兼顾情理,理解双方情绪与诉求,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疏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化解对立情绪,让调解方案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得到双方认可。
3.高效务实,注重履约: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紧扣纠纷核心问题,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调解方案,且在协议签署后,跟进核验履约情况,确保妨害问题彻底解决,避免纠纷反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此次调解不仅高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更修复了邻里关系,彰显了人民调解灵活、高效、亲民的优势,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 “第一道防线” 作用,为构建和谐社区、平安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来源:大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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