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调解暖人心 护“未”成长显温情——长春净月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
1月4日,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步伐已踏上崭新征途,民事审判庭法官臧则男以一场高效、专业且充满温情的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子女诉父亲抚养费纠纷案件,不仅为涉案家庭送去了新年的第一份“司法暖阳”,也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新年伊始锐意进取、司法为民的昂扬风貌。
案件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于多年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父亲应承担的抚养费金额。然而近年来,因父亲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及家庭沟通不畅,抚养费的支付逐渐出现拖延、不足额等情况。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子女一方在法定代理人的协助下,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承办法官臧则男敏锐地意识到此案虽标的不大,但关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和亲情维系,简单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她决定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首选途径。

调解伊始,双方情绪对立明显。父亲坦言自身面临经济压力,认为孩子母亲对费用使用缺乏沟通;子女一方则感到委屈与不安。臧则男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采取“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耐心倾听各方诉求,找准矛盾症结。她首先从法理入手,向被告释明支付抚养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因父母关系变化而免除,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她也引导原告方理解父亲的实际困难。
更重要的是,臧则男法官着力于化解双方的心结,她引导双方将关注点从“过去的问题”转向“孩子未来的成长”,强调父爱与亲情无法用金钱衡量,但稳定的经济支持是表达关爱、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经过数轮情、理、法交融的沟通,气氛逐渐缓和。
最终,在臧则男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于2026年首个工作日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父亲承诺将克服困难,严格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方案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并同意增加与孩子的日常沟通频次。原告方也对父亲的难处表示了一定谅解。协议不仅明确了经济支付安排,更搭建了亲情交流的渠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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