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靠假证“发财”?法院判了!
本想通过办理假证抵押租来的车辆骗取借款,最终却等来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因购买虚假机动车证件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近日,王某与高某协商,计划将租来的一辆小型轿车通过办理虚假证件的方式抵押给他人,以骗取借款。为实现这一目的,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到一名昵称为“A证在等你”的卖家(尚未到案),购买了两本假的车辆行驶证和两本假的车辆登记证书,并由高某支付了购买假证的费用。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王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大广高速某收费站时,因向执法民警出示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被当场查获。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此前还曾向同一卖家购买过一本假的车辆驾驶证。由于种种原因,王某和高某最终未能成功办理车辆抵押借款,但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法。
法院审理
双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为实施诈骗,购买假的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驾驶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社区矫正评估,可以对王某、高某判处非监禁刑。
法官说法
国家机关证件和身份证件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凭证,伪造、买卖此类证件不仅扰乱公共管理秩序,还为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本案中,王某、高某为谋取不法利益,购买并使用假证,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充分体现了对这类犯罪的严厉打击和司法效率的提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假证不是“捷径”,而是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无论是为牟利还是为“行方便”,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均为违法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公民在办理各类业务时,也应当依法依规提供真实证件,共同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来源:双辽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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