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好心让朋友搭便车,行驶中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车主是否担责?
“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体现了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精神,有助于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还符合绿色低碳出行的要求,能够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
然而,搭乘人在选择“好意同乘”时,也应当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在决定搭乘前,应尽量了解驾驶人的驾驶能力和车辆状况,避免搭乘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在乘车过程中,搭乘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例如系好安全带、不干扰驾驶人等,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来源: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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