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5次“光顾”超市“消费”218元终被判刑
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多次盗窃超市财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张某在双辽市某超市内连续实施盗窃行为,累计作案5次,商品价值共计218元。前四次盗窃均未被发现,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张某第五次实施盗窃,正准备携带赃物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在超市门口当场拦下并报警。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张某盗窃的物品多为食品、日用品等小额财物,但因其多次作案,已涉嫌构成盗窃罪。
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综合案件情节和法律依据,作出如下判决:
犯罪未遂从轻处罚
张某第五次盗窃因被及时制止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坦白情节从宽处理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符合“坦白”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
退赔损失获谅解
张某主动退赔超市全部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从轻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张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等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判决宣布后,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她表示,自己将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重新做人。同时,也希望通过自己的案例能够警醒他人,不要步自己的后尘。
法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违法行为终将付出代价
根据刑法,盗窃公私财物多次(两年内三次以上)即构成盗窃罪,无论金额大小。本案中张某虽盗窃物品价值不高,但因多次作案被追究刑事责任。
超市防盗需加强
商家可通过安装监控、加强巡查等方式防范盗窃,发现线索及时报警。
认罪认罚可减责
主动退赔、认罪认罚是法定从宽情节,但切勿心存侥幸,守法才是正道!
此案的审结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正义,也给广大市民敲响了警钟。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财产权益,以及坚守做人的底线,是我们每个人都应遵循的生活准则。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都将严惩不贷。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法治的社会环境。
来源:双辽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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