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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南关区法院:婚约财产引纠纷 悉心调解促案结

2024年08月01日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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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本是双方心意相合时的诚意表示,但当热情褪却,婚约不再,彩礼也变成分离时的难题,甚至为返还彩礼对簿公堂。近日,南关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件男方要求女方退还购房款30万元的婚约财产纠纷案。让我们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案情简介

刘某与房某都是单身,双方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刘某与房某表达了以结婚为目的要组成家庭的想法,房某也予以认可。交往恋爱期间,刘某曾多次通过银行卡、微信等向房某及其女儿转账,也多次给房某购买物品,并且花钱拍摄婚纱照以及支付女方3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由此可见,刘某完全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的款项。

截至刘某起诉前,刘某共向房某转账405100元(包括刘某准备结婚买房的首付款30万元),后房某因不满刘某财务状况,不想和刘某结婚了,刘某曾多次放低姿态,甚至卑微恳求房某希望能与其缔结婚姻并携手共度余生,但是房某完全不予理睬,故刘某诉至法院,希望房某退还购房款30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认真倾听双方的诉求,原告刘某认为毕竟双方恋爱一场,其他的钱刘某都愿意放弃,但是为买婚房的30万元首付,是刘某把自己母亲的房子给卖了之后转给房某的,这个钱房某必须返还。

被告刘某也表达了自己的困难之处,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解开了双方此前的诸多误会,双方当事人由走进法庭时的冷眼相对变为心平气和。承办法官耿楠抓住调解良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法官悉心调解,最终,刘某与房某达成调解协议:女方同意分两期退还给男方购房款22万元,男方也自愿放弃了为女方购买其他物品的花销及部分购房款。至此,该起闹得本不愉快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法官寄语

在中国,彩礼是一种传统的婚姻习俗,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给付,但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此要提醒,适婚男女青年,要树立正确婚嫁观念,多了解婚姻法律法规,理性捍卫各自的合法权益及家庭财产。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责编:李思玥、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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