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法院:立审执,让纠纷“不判而解”

“没想到这么痛快就还钱,诉讼保全太有用了。”
2023年8月,双辽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长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双辽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结算方式为供货前预付混凝土款,合同对违约责任亦予以约定。合同签订后,双辽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向长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供应混凝土6350立方米,总价款1937385元(按含税单价305.1元计算),长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给付混凝土款义务,经双辽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长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尚欠混凝土款30838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双辽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双辽法院提起诉讼。
为当事人服下“定心丸”
“我们担心他转移财产,希望马上进行财产保全!”
为防止被告公司转移财产,原告双辽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于起诉第二日向双辽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余额或查封房屋、机动车等财产,承办法官曲法官依法审查后当即作出保全裁定,并于当天将案件移交至执行局。
执行干警在确定申请人的请求符合保全的相关规定后,立刻启动财产保全程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告账户财产,所有手续履行完毕后向双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被告公司因账户财产被保全,其生产经营时刻面临着诸多不便,被告公司的负责人立马电话联系了原告,提出立即给付所欠合同款。
定分止争“组合拳”
原告在收到案件的合同款后,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执行局第一时间对被告已冻结账户予以解封,一起纠纷圆满化解。
该案件的高效办理,充分体现出“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积极效果,不仅快速化解了纠纷,也切实减少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是双辽法院“立审执一体化”改革的生动实践。
诉讼保全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是保障胜诉权益顺利实现,将“纸上权益”兑换成“真金白银”的一把利器,其不仅能有效防范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来逃避执行,还能以法院强制手段督促被申请人积极应诉、主动调处,特别是针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更有利于实现以保促调、以保促执,提升案件诉前调解成功率、主动履行率,有效避免了“程序空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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