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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民法官》之逾期完工赔偿责任范围及法律风险防范

2024年07月01日17:32 | 来源:人民网-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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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人民网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访谈间的是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于佳鑫,欢迎于法官!

于佳鑫:人民网的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于法官要和我们分享的案例是关于商业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首先请于法官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案件。

于佳鑫:好的。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个我们审理过的案件:某装修公司与某酒店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酒店做室内装饰装修,工期6个月,但装修公司未能按期交工,经双方协商一致,酒店同意展期2个月,双方对此签订了书面协议。展期期满,因装修公司自身原因,仍未完工,导致酒店延期开业80天。酒店要求装修公司赔偿因逾期完工对其造成的损失,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延期开业期间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二是未能开业期间的利润损失。其中,第一项,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房屋租金、物业费,融资成本、员工工资、住宿费、餐费。对酒店主张的第一项赔偿请求,我们仅保护了房屋租金及物业费。

主持人:好的,想咨询下于法官,为什么针对酒店延期开业期间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法院仅保护了房屋租金和物业费呢?

于佳鑫:好的,我详细解答一下。

首先,装修公司应对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酒店延期开业,延期开业期间酒店支付的房租及物业费属于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直接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而酒店主张的融资成本,也就是因贷款经营酒店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不是必然会发生的损失,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具有当然的因果关系,因而未获支持。

其次,守约方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减损规则,所谓减损规则,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本案中,虽因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如期开业,但酒店根据上述规定,有义务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综合全案情况,我们认为延期开业期间所产生的酒店员工的一系列开支是可以避免的,因而对酒店主张的员工工资、员工住宿费、员工餐费等未予支持。

主持人:好的于法官,经过您的讲解,我们对于实际支出的赔偿依据及范围有了详细的了解,除此之外,酒店要求赔偿未能开业期间的利润,有法律依据么?

于佳鑫: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本案中,酒店要求赔偿的净利润就属于间接损失,通俗理解就是如果装修公司能够依约履行合同,按期交工,酒店就可以正常经营而获得的收益,针对这部分损失也应当进行赔偿。

主持人:酒店在延期开业期间没有实际经营,关于能够取得的净利润,法院是通过何种方式予以确定的呢?

于佳鑫:正如您所说,因为经营获利这个事情并没有实际发生,而且通常各行各业都有所谓的淡旺季,特别是酒店行业,淡旺季还是比较明显的,所以我们要求酒店提供了次年同一时期环比经营数据作为参考依据。另外,如果装修公司对酒店提供的经营数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由第三方机构对该报告进行审计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主持人:今天为什么想要向大家介绍这个案例呢

于佳鑫:是这样的,中小微企业量大面广,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就业的主力支撑,中小微企业的经营遍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角落,关乎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就业和民生。店铺装修可能是每一个中小微企业创业者都要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却也很容易“踩坑” 。有的装修公司存在种种不诚信经营的行为,比如,未按照约定使用建筑材料、未采用完整工序施工或者未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施工。虽然有的创业者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会和装修公司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但依旧存在轻信装修公司的口头承诺、签署合同不完整、不具体、不严谨等问题。同时,创业者对于装修过程中的关键性事实也往往因缺乏证据留痕的法律意识,而导致纠纷发生后,产生一定的维权障碍。本案对于助力中小微企业平稳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另一方面,作为装修公司,对于违约行为将产生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范围有了清晰明确的认知,也能起到一定督促其诚信经营的作用。

最后,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民法典第七条将这一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惩罚违约方,也约束守约方,因而,我们前面也提到了,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了守约方的减损义务,守约方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将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主持人:刚刚通过于法官讲解,让我们对装饰装修合同履行过程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了初步的认识,能否向大家介绍一下,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于佳鑫:好的。签订装修合同要注意以下四类事项的约定:

第一、应注明开工、完工日期。在装修合同中必须写明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并事先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避免装修公司无故拖延工期。

第二、约定根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项。建议在签订装修合同时,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具体可包括首期款、中期款、竣工验收合格付款、质保金返还四个阶段。因支付首期款时,施工方尚未入场开工,故而支付比例不宜过高,一般可约定为总金额的30%,工期过半支付至6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期满后返还装修公司。

第三、注明使用建材的具体型号及施工工艺。在合同中写明使用装修材料的具体品牌、规格及型号。除了主材要注意外,辅材细节也要注意,以防装修公司以次充好。

第四、注明增加、变更项目的收费标准。在装修过程中,增减项目或变更设计是常有的事,比如多做几组柜子,多铺几米电线。但是这些增项单价一定要事先约定好,以免双方各执一词,发生纠纷。

主持人:好的,感谢于佳鑫法官,《对话人民法官》我们下期再见!

(责编:李思玥、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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