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民法官》之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当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主持人:各位人民网的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访谈间的是: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金融法庭员额法官唐虹梅,欢迎唐法官!
唐虹梅:人民网的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唐法官和我们分享的案例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首先请唐法官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案件。
唐虹梅:好的,这是我们审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窦某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合计达到200多万元。2021年1月,窦某在某保险公司再次购买两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交费期限为20年,交费方式为月交,投保方式为手机操作完成。投保单中“健康告知书”中的第7项“被保险人是否正在申请本公司或购买其他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不含本次申请)”。窦某填写的是否。保险合同签订后,窦某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月交纳保险费。2021年9月,窦某因病入住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被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并在该医院行超声引导下甲状腺恶性肿瘤射频消融术。出院后,窦某向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窦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窦某在本案投保前存在多家投保情况,且投保份数较多、投保金额巨大,但窦某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多交投保事实,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窦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主持人:好的,唐法官今天为什么会选择给我们分享这个案件?案件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唐虹梅:随着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购买保险已经是人民群众广泛接受的金融消费和投资方式。尤其是人身保险,有助于家庭和个人分散经济风险,提升家庭和个人的风险承担能力,有的人身保险还具有一定的财富保值增值作用。也就是说,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将本应当由自己承担的家庭或者个人的经济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并且有的险种保险公司会支付一定的收益。现在,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不断提高,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和保险收益也在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也能为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提供坚实的后盾。如果投保人在自身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进行投保,或者在短时间内集中投保大量、巨额的人身保险,不告知保险公司,将使保险公司承担不应当由其承担的巨大风险,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如果投保人无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不正常购买保险合同,通过保险理赔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造成投保人可能去危害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道德风险。为了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投保单中设置询问条款,允许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情况进行询问,避免不诚信投保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这个法条的内容比较长,其实主要是规定了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各种法律后果:对投保人来说,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就会面临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或者不退还保险费的后果;对保险公司来说,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主持人:好的,那么想咨询下您,人民群众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有哪些建议可以给到我们?
唐虹梅:我想告诉大家以下三点内容:一是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回答保险合同中的询问事项。保险公司对保险单具有相应的核保流程,即使存在询问事项中的一些小问题,通过核保程序后,仍然有可能成功投保。如果带病投保或者隐瞒投保,很可能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不理解的内容要及时询问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通常保险合同条款很长,内容很多,阅读和理解具有一定的困难。一定要秉承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注意涉及保险险种、保险费数额、保险责任范围、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充分了解和询问,然后进行投保。三是坚持理性消费理念,审慎购买保险产品。商业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险,本身具有一定的商业风险。购买商业保险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量力而行,避免因保险费断交导致无法理赔的情况。要警惕一些保险业务人员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行为,警惕高收益、高回报的诱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诚实守信、理性投保,也建议各保险公司诚信经营、提升服务,共同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共同增进社会福祉。
主持人:好的,感谢唐虹梅法官,《对话人民法官》我们下期再见。
唐虹梅: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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