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民法官》之交通肇事逃逸不可取

主持人:各位人民网的网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访谈间的是: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员额法官强卉,欢迎强法官!
强 卉:人民网的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强法官要和我们分享的案例是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首先请强法官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强 卉:好的。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个我们审理过的真实案件:2021年7月某天的傍晚,许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一路口时与曹某相撞,造成曹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但许某见曹某伤势很重,惧怕承担相关责任,于是许某联系其哥哥找人顶替自己,许某在看到120救护车将曹某拉走后逃离现场。后来曹某伤情稳定脱离危险,许某又一直内心不安,故主动到交警部门说明情况。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驾车造成事故后又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曹某将许某、许某的哥哥、车辆的登记车主以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进而形成了本案的诉讼。
主持人:今天为什么要选择这样一个案例给我们分享呢
强 卉: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不乏部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不报警、不对伤员进行救治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通过对本案的了解,能够让我们更清楚地知道肇事逃逸后需要承担的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也更好地督促大家遵守交通规则、依法依规驾驶车辆。
主持人:好的,我们知道机动车上路行驶,要求必须投保交强险,现今社会,商业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比例也大大提高,许某作为本案的侵权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她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替代她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强 卉: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应当作为共同的被告进入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中来的,按照有交强险的由交强险先行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没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交强险理赔后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也就是许某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先行赔偿,交强险限额外的我们结合本案作具体分析。本案中,存在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许某驾车逃逸这一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肇事逃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禁止性规定,许某的上述逃逸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保险公司对于肇事逃逸这种免责情形在保险条款中仅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而无需再对投保人进行说明义务,本案中,尽管许某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已经通过加黑、加粗的字体进行了提示,所以保险公司仅需要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进行赔付,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需赔偿。
主持人:那作为找人顶替许某的哥哥呢,他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强 卉:既然涉及许某的哥哥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那我们就要考虑许某的哥哥在本次交通事故当中所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许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拨打了120救助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之后才与自己的哥哥联系找人顶替,但许某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就是驾驶机动车致曹某受伤这一行为并非是在许某的哥哥的教唆或帮助下进行的,许某让她的哥哥帮忙找人顶替时,其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损害后果也已经造成,许某哥哥协助许某逃逸的行为,与曹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造成曹某损害后果的扩大,所以许某的哥哥在本案中没有承担责任。
主持人:好的,刚刚听了您的介绍,这个案件还有车辆的登记车主,那登记车主应否承担责任呢?
强 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也就是说登记车主或者车辆的管理人只有存在上述几种情形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中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不存在上述情形,曹某无法证明登记车主在本起交通事故责任中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登记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好的强法官,听了您的讲解,让我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节目最后,您是否还有什么要提醒大家的注意事项呢?
强 卉:安全源于守法,文明始于足下。最后提醒广大的司机朋友们,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一定要安全驾驶,文明出行,行人朋友也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只有如此才能让我们远离交通违法,远离交通事故、共同打造和谐的交通环境。
主持人:好的,感谢强卉法官,《对话人民法官》我们下期再见!
强 卉: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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