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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民法官》

好意同乘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刘丽娟

2023年11月17日12:24 | 来源:人民网-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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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亲爱的人民网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访谈间的是: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刘丽娟法官。

刘丽娟:人民网的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刘法官作为全市法院办案能手和吉林省法院民商事审判领域业务骨干,从事民事审判多年,审理过大量民事案件,审判经验丰富。今天您要和我们分享什么案件呢?

刘丽娟:我要和大家分享一个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好意同乘。

主持人:什么是好意同乘呢?

刘丽娟:那我先问您一个问题,主持人,您平时开车捎带朋友吗?或者您平时搭乘朋友的车吗?

主持人:当然了,都是顺路的事儿。

刘丽娟:这就是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的车辆。大家考虑过如果好意同乘过程中万一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吗?今天的案例,带大家了解好意同乘。

小韩与小唐系同事关系,有一天早上,小韩搭乘小唐的车辆上班,上班路上小唐驾驶的车辆与小刘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到路边一辆停放的车,致三车受损,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刘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还有一辆车无责任。小韩受伤后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主持人:刘法官,能不能给我们说一下,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刘丽娟:主要是各方责任分担问题。原告(小韩)认为其交通事故受伤,不存在过错,各被告应当赔偿其损失。小唐认为其好意送原告上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同事间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唐需要承担责任吗?

刘丽娟:需要,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么,法院最后如何判决呢?

刘丽娟:关于赔偿责任的划分及承担问题。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刘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小韩无责任。又因小刘驾驶小型汽车和本次事故中的无责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理赔由侵权人赔偿。根据责任划分,小刘应承担70%的责任,小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小唐出于善意允许原告免费搭乘自己车辆,出于好意接原告上班,基于此发生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从好意同乘角度理应减轻小唐的赔偿责任,酌定小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是不是只要好意同乘都能减轻赔偿责任呢?

刘丽娟:当然不是,如果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即使是好意同乘,也不能减轻民事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不代表自甘冒险的一切行为。

主持人:如何认定好意同乘呢?

刘丽娟:好意同乘本质上是一种情谊行为。好意同乘的认定在一般情况下并无困难,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顺路搭车,无偿乘坐,只要具备善意搭乘的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善意搭乘,即好意同乘。

主持人:民法典出台前有好意同乘的规定吗,能给我们具体讲讲吗?

刘丽娟: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民法典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重大意义。明确规定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弘扬了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助人为乐。

主持人:节目最后,您想对广大网友说什么?

刘丽娟: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提倡。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鼓励广大网友在助人为乐的同时也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

主持人:感谢刘法官的分享,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对话人民法官》我们下期再见。

(责编:李成伟、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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