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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民法官》

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黄磊

2023年11月17日11:17 | 来源:人民网-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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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亲爱的人民网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访谈间的是: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黄磊法官。黄法官,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黄磊:人民网的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黄磊法官作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一级法官、综合审判庭的副庭长,深耕执行工作多年,执行工作经验丰富。黄法官,今天要和我们分享的案例是什么呢?

黄磊: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个执行异议的案例,内容是: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主持人:这句话包含了好几个法律专业用语,能给我们具体说明一下吗?什么是抽逃出资股东,为什么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呢?

黄磊:在普通的执行案件中,分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也就是类似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申请执行人也就是案件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出台目的就是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问题,以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中的第十八条中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若想要在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是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足以覆盖债务,则不可以追加;二、股东、出资人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三、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要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今天这个案例就是符合规定中所说的情形,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主持人:黄法官,能给我们列举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帮助我们理解吗?

黄磊:好的,通过以下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上述问题:在甲申请执行乙公司一案中,乙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甲的债务,执行过程中,甲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乙公司的股东A为被执行人,其理由如下:发现乙公司于2014年注册成立,股东A投资人民币60万元,股东B投资人民币40万元,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股东A和B分别从银行账户向乙公司汇入60万元和40万元人民币。在这100万元注册资金注入后次日,股东A将这100万元注册资金,以网银方式,分二十次,以每笔5万元的金额转回自己的账户。致使该公司的资金全部抽逃,所以甲申请人民法院追加A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提交了乙公司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公司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材料。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在注入注册资金后两天,乙公司100万元的注册资金被以网银方式分二十次,每次五万元的方式转回股东A的个人银行账户,可以认定股东A存在抽逃的行为,符合追加规定的第十八条,应予以追加股东A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主持人:黄法官,您有多年的执行实务工作经验,有哪些建议分享给大家?

黄磊:在实践中,很多公司股东为了逃避债务,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导致大量胜诉的债权人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建议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若发现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候,应立即调取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搜集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或者未实缴出资的证据线索,再通过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将股东纳入被执行人的范围,从而最大限度上将债权得以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持人:感谢黄法官的分享,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对话人民法官》我们下期再见!

(责编:李成伟、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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