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说法 | 我家的住宅地址被一家公司冒用注册登记了……
某住宅小区的业主冯女士近来经常被陌生人的敲门声困扰,不胜其扰的冯女士在一次开门沟通中了解到,原来这些陌生人是某公司的债权人,他们来上门催债。可是冯女士从没听说过这家公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下面,南南带您来看一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冯女士于2015年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宅房屋,2019年装修完毕后一直在此居住。2022年开始,陆续有某公司的债权人到冯女士住处敲门催债,但冯女士与该公司并无关系,也从未将房屋对外出租、出借。冯女士了解到,该公司为一家物业公司,2021年6月使用冯女士住宅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注册登记,但该房产证复印件与房屋产权部门备案的信息并不一致。冯女士认为该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以该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未经冯女士同意,提供虚假材料,以冯女士住宅地址作为注册登记地址,客观上妨害了冯女士行使物权,给冯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某物业公司应予赔偿。鉴于冯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同小区、同面积、同性质房屋在市场上的租金情况,酌定保护冯女士的损失2万元。
法官后语
虽然冯女士在上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得到了保护,但法院并没有在民事案件中支持其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需依照相关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定办理,该事项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宜在本案中作出处理。
法官提醒
在此提示房屋所有人,发现自己的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发生本案中被冒用注册登记的情况,要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对于购房者或承租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时应认真核实房屋的工商注册情况,避免因疏忽大意而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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