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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民法官》之警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陷阱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贾贺

2023年07月25日15:48 | 来源:人民网-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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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亲爱的人民网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访谈间的是: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贾贺,欢迎您!

贾贺:人民网的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贾贺法官给我们带来的话题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一个话题。我们有请贾贺法官给我们讲一讲。

贾贺:好的,主持人。今天在这里我跟大家分享一起我办理过的案件。被告人小杰是一名大学生,小强跟小杰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2021年8月份,小强就跟小杰说想借几张银行卡用,小杰问他借银行卡干什么用,小强就说是洗钱,还答应给小杰报酬。小杰就同意借给小强两张银行卡,而且小杰去办理银行卡时工作人员让他签署告知书,并且明确提示他银行卡仅限本人使用,不能出租、出借、转让,用于非法获利。但小杰还是把银行卡借给了小强,在小强用了两三天之后就跟小杰说有一张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了,让他再去办一张银行卡,小杰就又去办了一张银行卡借给小强。在这期间,小强通过微信给小杰转了几次钱,说是借用银行卡的报酬。后来,各地陆续就有被害人报案说自己被诈骗了,经公安机关调查就查到了部分诈骗钱款转入到了小杰名下的这几张银行卡里,直接就到学校找了小杰。最后,经法院审理,小杰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我们也考虑到小杰认罪态度比较好,犯罪情节较轻,而且还是在校大学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小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虽然,小杰可以继续完成学业,但是他的一生都留下了这个抹不去的污点。

主持人:贾贺法官,今天为什么选择这类案件与我们分享?

贾贺: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最近几年关注度很高的一个罪名,我们通常简称为帮信罪。在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统计中,帮信罪排名第三,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而且,根据统计显示帮信罪有大量的学生涉案,所以今天我就选择了这样一个案例来说,就是因为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也确实遇到了很多大学生涉案,大好前途都因此受到影响。还有一些平时在单位工作表现很不错的人,也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贪小便宜,存在侥幸心理,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我希望通过今天分享此类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树立起警惕意识,避免误入歧途。

主持人:那么,法律实务中这类案件有什么特点?

贾贺:现在电信诈骗类犯罪非常普遍。我们经常能收到诈骗的信息和电话,一旦回复与之联系,就上钩了,对方会在取得你的信任后,通过各种方式让你将钱汇入某账号,骗走钱财。但是等你回过味儿来,发现被骗的时候,根本就找不到诈骗的人。我们所说的帮信罪,很多就是为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人。比如,刚才提到的案件中就是以提供银行卡的方式为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因为骗子不会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去实施诈骗活动,一旦案发那警察很快就能查到实施诈骗的人。所以,他们都是雇佣下线去大量收购别人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我们审理的很多此类案件的被告人,都是为了贪图一时的利益,觉得出售银行卡很方便,也不费什么事,多去几家银行多办几张卡,最后就能轻松获得一笔不菲的酬劳。而且还以为自己也没做什么事,后果不会很严重,殊不知他可能已经构成了帮信罪,要面临着刑事处罚。

主持人:好的,那么本案涉及哪些法律条文?

贾贺:《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我想重点说一下此处规定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即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或者从相关证据能够推断出行为人的认知情况,从而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比如在行为人提供银行卡时,银行已经打电话告知行为人的银行卡有涉及违法犯罪的风险,但行为人仍然继续提供银行卡,或者行为人提供银行卡获取了高额的报酬,明显就能够看出银行卡用途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辩解称什么也不知道,但也可以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行为人是明知的,从而认定构成帮信罪。

主持人:好的,感谢贾贺法官,《对话人民法官》我们下期再见!

(责编:李成伟、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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