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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民法官》之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法官王鹤

2023年07月24日14:59 | 来源:人民网-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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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亲爱的人民网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访谈间的是: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王鹤法官。

王鹤:人民网的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王贺法官给我们分享的是的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话题,下面我们有请王贺法官。

王鹤:离婚之诉是一种复合之诉,不仅涉及夫妻关系的解除,共同财产的分割,还涉及到父母与子女的隔离。今天,我们就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角度,谈谈子女抚养权的法律问题。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男孩张某博,现9周岁;2016年生育女孩张某涵,现7周岁,共两名子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20年,张某因交通肇事被判缓刑2年并进行赔偿。因家中变故,李某选择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2023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

考虑到是家庭纠纷,尤其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我对案件进行了调解。离婚案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

1.男女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2.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用问题。

3.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的处理。

依据:《民法典》1079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李某在张某发生交通肇事后没有选择与张某共渡难关,而是抛下两个孩子离家出走近3年,一去不回,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了确已破裂的程度,符合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而且经询问,双方也均表示同意离婚,所以该起离婚案件是应当准予离婚的。

——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用问题。依据:《民法典》1084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多数存在两名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中,一般都是父母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且互相抵消抚养费。但是在这起离婚案件中,女方离家时将两个孩子无情抛下,可见并不是一位很负责任的母亲。在此期间两个孩子均由爷爷、奶奶帮忙照顾,而且我们了解到母亲李某目前没有稳定的住所及收入,很难保障两个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所以我认为孩子与父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民法典》1084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男孩张某博已满8周岁,在与张某博进行询问后,张某博表示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最终在我们调解下,确定两名子女均由父亲张某抚养,母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本案中男女双方并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所以也就不作处理。

主持人:王法官,能不能给我们说一下,为什么选择讲解这个案例?

王鹤:离婚案件大多会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支付抚养费是履行这一义务的主要方式。抚养费对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王法官,刚才说到抚养费,抚养费都包含哪些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又应该如何确定?

王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养费,一般来讲,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如果夫妻双方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协商的金额。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法院判决。在计算抚养费数额时,法官通常会考虑三个方面,首先是子女的实际需要,其次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主持人:王法官,离婚时确定抚养费数额后,还可以再调整吗?

王鹤:《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所以说,符合增加条件的可以适当调整。

主持人:王法官,抚养费的请求权主体是谁?

王鹤:《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请求支付抚养费或者调整抚养费的主体包括两类人,一是为未成年子女,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种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起诉要求支付或者调整抚养费的,应当以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原告,有抚养权的父或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

主持人:王法官,主张抚养费的期限受限吗?

王鹤:《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在多数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也有一些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请求支付抚养费就是其中的一种。在涉及抚养费纠纷的案件中,有很多案件都是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在支付孩子一段时间的抚养费后,就未再按照《离婚协议》按时足额地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形下,子女可以起诉父或母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向父或母主张支付抚养费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即便是经过了三年以上的期间才首次主张父或母支付抚养费,对方也不会获得抗辩权。

主持人:王法官,如果一方拒绝探望,另一方可以以此拒付抚养费吗?

王鹤:《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向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但是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对方探望的义务。

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拒绝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另一方也不能因此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与探望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便对方阻止探望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对于一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主持人:王法官,关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者母,您有什么想说的吗?

王鹤:抚养费有限额,但对子女的爱没有限额。离婚已经给子女带来了一次伤害,希望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者母能够主动履行抚养义务,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的同时,也能够在时间和情感上给予子女更多关怀,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避免因抚养问题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

(责编:李成伟、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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