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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民法官》之黄牛交易中可能产生的纠纷

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副庭长 员额法官李云鹤

2023年07月21日17:01 | 来源:人民网-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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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亲爱的人民网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访谈间的是: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副庭长、员额法官李云鹤,欢迎您!

李云鹤:人民网的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李云鹤法官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关于黄牛交易中产生的纠纷案例。我们有请李法官给我们讲一讲。

李云鹤:好的主持人,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个典型案例。

被告分别是货车司机王某、任某、货车车主张某和运输公司,原告是某黄牛养殖场。2021年该养殖场与陕西一公司签订购牛合同,并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陕西,运输途中张某雇佣的司机王某在高速上发生事故将所载牲畜甩出坠入高架桥底,致装载货物损失。该起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养殖场诉至法院。经审理,一、原告养殖场通过配货站与货车车主张某形成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由张某负责将93头黄牛从养殖场运送至目的地,本案应定性为运输合同纠纷。二、被告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就本次事故损失王某不承担责任,张某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任某接受养殖场委托联系运输车辆,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仅为提供中介服务,故原告与被告任某仅为中介合同关系,任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被告张某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于运输公司经营运输业务,托运人基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信任将货物交由张某负责运输,且本案原告的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故被告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张某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持人:好的,听完了这起案例,还想问下李法官,为什么选择这类案件与我们网友分享?

李云鹤:因为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是养牛大镇,是当地的支柱产业之一,黄牛交易很多,而在黄牛交易过程中,群众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缺乏法律意识,买卖双方很少为运输过程中的活体物进行投保,此类法律问题和纠纷的时常发生。以案释法的宣传能更好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主持人:那么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李云鹤:本案是一个多方法律关系,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负的责任与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中介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关于挂靠关系,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但是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责任承担上不少群众仍不明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上述案例中,运输合同、中介合同、挂靠关系并存,希望各位网友能有所收获。

基层法院作为接触群众和纠纷的前沿阵地,需要更好地发挥司法保障和引领作用。作为基层法官更要走到百姓家中,切实为民服务,了解百姓法律需求,强化“法官说法”,增强百姓知法、守法、用法意识,在处理每一件纠纷过程中凝练公平正义的初心,解答群众的困惑。

主持人:好的,感谢李云鹤法官,《对话人民法官》我们下期再见!

(责编:李成伟、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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