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民法官》之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件
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大孤山人民法庭庭长周和影
主持人:亲爱的人民网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访谈间的是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大孤山人民法庭庭长周和影欢迎您!
周和影:人民网的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周和影法官给我们带来的是关于土地纠纷的话题。我们有请周法官给我们讲一讲。
周和影:好的主持人。由于派出法庭是所接触的当事人多为周边农民,故而因土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较为常见。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被告赵某的父母于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赵某将土地承包合同与老两口的分开,各自同原告方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03—2004年,赵某的父母相继病逝,按土地承包法之规定村委会应收回这份土地,2017年,村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收回土地,考虑到消亡户与被告赵某之间的血缘关系,准备用低价发包给赵某耕种,但被告认为其父母的土地自己可以继承,拒绝交付承包费用,村委会无奈诉至法院。
本案中,有两个争议焦点:1、赵某能不能继承父母的土地;2、赵某父母的土地是否属于全户消亡地,村委会有没有权利收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村委会所述属实,遂将被告赵某约至法院,经过一番解答,赵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同意将拖欠多年的土地承包费交至村委会,矛盾纠纷化解成功。
主持人:为什么选择这类案件与网友进行分享呢?
周和影:派出法庭作为法院工作的前沿关口,案件当事人以农户居多,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土地已经不仅仅是为了维持农户的温饱问题,更是成为农村居民养家糊口、奔向小康的重要渠道,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百姓构建了“有纠纷找法院”的法治意识,所以近些年中,派出法庭所办理的案件仍是以土地类纠纷占比较大,我希望通过说说这类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意识到此类问题的内在意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减轻人民群众诉累,降低百姓诉讼成本。
主持人:什么叫做土地整户消亡、土地能否被继承呢?
周和影:土地整户消亡中的“户”是指以土地承包合同书为单位,也就是说我们土地确权证上面有几口人,这算一户,如果确权证中所有人都去世的情况下叫整户消亡。同时,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或者集体的,农户只有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主持人:此类案件中什么法条比较常见?
周和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户全户消亡时允许发包方将土地依法收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作为基层法官,脚下有多少泥土,心中就有多少芬芳,脚步丈量不能流于形式,要沉到基层听民心,下到村屯解民忧,化解矛盾纠纷,在同百姓打交道中启发工作思路,激扬干事能力,锻炼本领,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真正实效!
主持人:好的,感谢周和影法官,《对话人民法官》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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