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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民法官》之民法典中关于赌资借款类的案件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石岭人民法庭副庭长王丽娟

2023年07月18日17:59 | 来源:人民网-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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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亲爱的人民网网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访谈间的是: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石岭人民法庭副庭长王丽娟,欢迎您!

王丽娟:人民网的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相信大家通过新闻或者在网络上都看到过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类的纠纷事件。那么群众在借贷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借款人在偿还贷款过程中又应该怎样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呢?

下面请王丽娟法官为我们解读下民法典中关于民间借贷类的相关问题。

王丽娟:赌资借款是否应该保护?为什么要选择这类案件?这类案件产生的缘由是什么?

这是因为在基层院中,这类案件很常见。赌资借款一般在农村每年都会发生多起,在赌局上一些借款人就会借钱继续赌,会在当场或者事后给出借人出具欠条。

主持人:这类案件有哪些特点?诉求是否合理?

王丽娟: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出借人利用民间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出借人明知出借的理由和原因以及借款人的用途,但出借人打的就是这个算盘,就是利用这种借款来赚取高额利息,这种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这类借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主持人:群众应注意哪些问题?

王丽娟:就是要告诉老百姓,睁大眼睛看清楚,不要因此上当受骗,尤其农村有些人专门设赌局钓着大伙去赌,从中赚钱,让借款人出具的欠条都是相当高的利息。也想告诉大家,遇着设局赌博的情形要报警,设赌是违法的行为,在刑法上有个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下面说一个案例。

被告张某在春节期间向韩某借了10000元钱用于给付赌债,几个月后,因为张某没有偿还这笔款,韩某带着人来到张某家,让张某出具了欠据一张,欠款金额13000元,后韩某到法院起诉令张某偿还借款。庭审中,被告张某举了两名证人证言,证明该款是在韩某及其朋友组局的赌场中因输钱向韩某借的,当时由其中的一位证人也是当时赌场帮忙的接过钱给赢钱的人分了。经过我们审理,认定该借款属于赌资借款,该借款行为无效而且该行为本身属于不法行为,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这个案例涉及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王丽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共有六项,今天着重说一下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

关于第四项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此项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因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借款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此外,以合 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来掩盖非法目的时,不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从事违法行为的民事主体还将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司法实践中,常有借款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的案件发生,如为犯罪活动准备资金,借款用作赌资、毒资、嫖资等。

关于第六项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上的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一个人不可通过其法律行为降低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法律的重要性,公序良俗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所以不能违背。

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可能有人说,那无效就返还呗,我要告诉大家赌资是不能返的。刚才说了那么多想让大家知道,赌博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赌资属于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以上说了这些法律规定,就是要告诉大家:赌无大小,久赌必输,赌博成瘾,害己害人,怡情也好,娱乐也罢,要理性!

主持人:好的,感谢王丽娟法官,《对话人民法官》我们下期再见!

(责编:李成伟、王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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