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之自甘风险到底涉及哪些风险
主持人:亲爱的人民网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访谈间的是: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庭,员额法官 刘成 欢迎您!
刘成:人民网的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刘成法官给我们带来的是关于自甘风险的话题。我们有请刘成法官给我们讲一讲。
刘成:好的主持人。在谈“自甘风险”这个问题之前呢,我先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甲公司组织员工与乙公司员工进行篮球友谊赛,场地选在甲公司的厂区篮球场。比赛过程中,甲公司的小李和乙公司的小张在争抢一个篮板球时发生身体碰撞,导致小张摔倒在地,面部受伤。甲公司场外工作人员看到后,马上对小张的伤口进行了处理,并及时开车将他送到了附近的医院。经检查,小张除了面部磕伤以外,左门牙牙根折断,包扎伤口连同修复牙齿共计花费了13000元。事后,小张认为自己受伤完全由于小李的碰撞造成,小李应该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用。而小李认为受伤完全是运动中的意外,和他无关,因此不同意赔偿。于是小张将小李连同甲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和甲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用。
主持人:想问下刘成法官,小张的起诉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这个案例又和“自甘风险”有什么关联呢?
刘成:在回答以上问题之前,咱们先来看一下所谓的“自甘风险”在法律上的概念是什么。自甘风险,也叫做自甘冒险,是指某人明知且自愿地进入使自己权益遭受危险的境地。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存在自甘风险情形时,通常会让加害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1款对自甘风险规则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它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它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民法典之前,法律上没有专门规定自甘风险制度。但是在实践中,自甘风险的情形却非常普遍,尤其是在对抗性的体育比赛中。这次《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自甘风险制度,可以说意义重大。
主持人:适用“自甘风险”来免除其他参加者的责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刘成:一是受害人必须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这种自愿性表明受害人是在明知文体活动有危险的情况下,甘愿承担风险现实化带来的损害。正因如此,才能免除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同时受害人参加的文体活动,要带有对抗性和竞技性,如拳击、篮球、排球等。如果仅仅是一人表演性的比赛如跳水,因不涉及其他参加者,自然就不存在免除其他参加者侵权责任的问题。二是其他参加者不是故意或者没有重大过失。如果其它参加者故意伤害受害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就不能以自甘风险作为抗辩来免责。例如,拳击比赛中故意违反比赛规则,殴打对手的要害部位。
回到咱们开头分享的案例,小李和小张所参加的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参与的人不仅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同时也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小张作为成年人,对篮球运动存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伤害,应当有充分、清晰的认知和预见。其自愿参与其中,就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行为。篮球比赛中拼抢篮板属于常规动作,发生碰撞在所难免,小李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因此小张主张由小李赔偿他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主持人:那么,小张同时诉请的甲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刘成:对此问题,《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1款作出了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甲公司提供了合适的运动场地,对受伤的小张能够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将他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说明甲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也就不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中确立自甘风险的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文体活动组织者的风险,合理分配各方参与者的责任。这对人民体质的增强,尤其是广大青少年身体素质的提高意义重大。当然规定“自甘风险”也不是放任风险发生,文体活动中的参与者也要严守规则,文明竞赛,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也并非一定会免责。活动组织者在做好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的方式,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
主持人:好的,感谢刘成法官,《对话人民法官》我们下期再见!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