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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之家庭承包经营权案例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四庭一级法官 陈青

2023年07月10日15:03 | 来源:人民网-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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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亲爱的人民网网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访谈间的是: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四庭一级法官 陈青 欢迎您!

陈青:人民网的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陈青法官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关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案例,案例中的王大娘和她的儿子因家庭承包地发生了纠纷。那么其中的缘由是什么?我们有请陈青法官给我们讲一讲。

陈青:好的主持人,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王大娘与儿子因为家庭承包地发生了怎样的纠纷。龙王村的王大爷与王大娘有两个儿子即大王和小王。1997年全国二轮土地承包时,王大爷和王大娘作为一个家庭承包户和龙王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A、B两个地块。此时,大王和小王也各自成家,三户人家都有了自己的家庭承包地。2016年王大爷去世后,王大娘同小王一起生活。同时,王大娘也将其家庭承包地的A地块让大王和小王各种一半,B地块都交给小王耕种。2021年王大娘因为患病导致半身瘫痪,大王和小王因为老人赡养问题发生了争执,最终在当地派出所出面调解的情况下,王大娘搬到了大王家居住。王大娘患病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的支出也越来越大,所以王大娘想把给小王耕种的土地要回来,转租出去作为自己的生活费用,这样在大王家的生活也能更好一些。因多次协商未果,王大娘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返还案涉土地。小王庭审时辩称,不同意返还土地,理由如下:一、他认为母亲生病前自己尽了赡养义务,土地应由他继续耕种。二、案涉土地有王大爷的一半,王大爷去世了,小王作为继承人,有权利继承王大爷的土地份额,王大娘往回要所有的地不合理。

那么,王大娘的土地能要回来吗?带着这个问题,我们今天一起来了解一下家庭承包地相关的一些问题。在问题中一起解决本案所涉的土地纠纷。

主持人:首先,我们为什么要选这样一个案例和大家分享呢?

陈青:大家都知道耕地是农村家庭赖以生存的基础。我们国家的惠农政策出台后,大大提高了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农民在土地上除了种植收入外,还可以取得一些额外的耕种补贴。再结合这几年黑土地保护政策的出台,机械化耕种的普遍应用,农村土地越来越值钱。近年土地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复杂,案件大多涉及的都是家庭内部成员或者同村邻里村民。处理这些案件不仅仅是简单的土地纠纷,还需要结合家庭血缘关系以及邻里屯友关系进行适当调处。本案既是土地引发的纠纷,它背后也涉及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兄弟间的亲情矛盾等等。所以我选了这个案例,我们不仅要解决土地问题,也要看到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矛盾。

主持人:本案的王大娘是基于什么样的权利要求儿子返还土地的呢?

陈青:我国农村承包地实施的是“三权分置”制度,也就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承包权归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而农户在保持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可以将经营土地的权利单独流转给他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经营权。 那么,结合本案,王大娘和王大爷具有龙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人以家庭承包户为单位从村集体承包的土地。王大娘起诉所依据的是其对案涉土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该项权利属于物权项下的用益物权,其对案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故王大娘有权以承包经营权人的身份主张占有人也就是小王返还土地。

主持人: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发生继承?

陈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我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承包方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而不是具体承包给某个人,承包期内家庭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承包户内其他成员继续经营耕种。而本案王大爷家庭承包户内的成员有王大爷和王大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王大爷去世后,其家庭承包户成员王大娘依然健在,那么该家庭承包户承包的耕地也就是AB两个地块均应由王大娘继续经营耕种。小王主张他可以继承王大爷承包地份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如果承包方整户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其他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承包的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特别强调的是,只有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所以我们可以总结出以家庭方式承包的耕地或草地是不发生继承的。

主持人:小王能否以对王大娘尽了赡养义务而要求分得涉案土地呢?

陈青: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结合本案,大王和小王作为王大娘的儿子,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在老人瘫痪在床的情况下,双方实际上都对赡养老人视为负担。老人考虑到自己年迈卧床,现在必须要依附于一方的情况下,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儿子返还土地,是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的。法律也从未有规定,子女尽了赡养义务而要求分得在世老人的财产。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案件背后实际上是兄弟俩因赡养老人而引发的土地纠纷。我们在处理该起案件时,从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兄弟亲情等多方面着手,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和劝解。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在审理涉及家庭土地纠纷的案件时,不仅要注重案结事了,更要关注案件背后的家庭建设。每个父母都是孩子的一面镜子,希望我们都能够从自身做起,成为孩子们的骄傲和榜样。

主持人:好的,感谢陈青法官,《对话人民法官》我们下期再见!

(责编:李成伟、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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